陕西西安,路某在KTV消费时,偷拍部分女性工作人员,随后@公安机关微博账号,称KTV存在色情服务。KTV老板看到微博后,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遂主动联系路某,请求路某删除微博,而路某则趁机向KTV老板索要钱财。事后,KTV老板选择报警,路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路某和朋友去KTV消费时,看到KTV内部有许多女性工作人员穿着短裙,便偷拍了许多照片。
随后,路某和朋友经过商量,想以此向KTV老板索要钱财,但二人考虑到仅靠这种照片,KTV老板未必会支付钱财。
于是,路某提议将照片发在微博上,再@公安机关微博账号。果然,信息发布不久,KTV老板就主动联系路某,请求删除相关信息,但路某要求对方支付钱财。
KTV老板担心公安机关过来调查影响他们生意,便同意支付路某3000元。路某看到KTV老板付款这么爽快,感觉马上就可以实现财富自由了。
随后不久,路某和朋友先后去多个KTV消费,并同样拍摄许多照片,使用类似的手段向KTV老板索要钱财。
案发前不久,公安机关发现网上有人发布信息,但很快又删除,感觉不正常,便着手调查,随后根据有关照片找到了KTV。
面对警方询问,KTV老板都表示他们合法经营,并不存在涉黄经营,之所以愿意支付路某钱财,是害怕公安机关检查影响他们生意。
但警方调查时,发现路某提供的收款账户并非自己的。原来,路某也害怕东窗事发,便提供了朋友王某的收款账号,朋友王某明知路某向他人索要钱财,仍然向路某提供了银行账号。
很快,警方在一家KTV卢某及其朋友和王某再次准备作案的时候,将路某一举抓获,路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法律上来说,路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路某在KTV拍摄女性工作人员照片,将相关信息发布在网上,并@公安机关,利用KTV害怕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删帖为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这里有人说,如果KTV确实存在涉黄现象,那么路某还涉嫌敲诈勒索罪吗?
实际上,本案不论KTV是否存在涉黄,路某的行为都涉嫌敲诈勒索罪。换句话说,即使KTV存在涉黄问题,路某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但并没有向KTV索要财物的权利。
当然,如果KTV存在涉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可以对KTV进行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这些处罚并不影响路某等人涉嫌犯罪。
另外,路某的朋友王某虽然没有具体参与敲诈勒索行为,仅仅提供了收款账户,但由于其主观上知道路某在实施犯罪,所以其本人也涉嫌犯罪,只是在法律上属于从犯。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最后依法判处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