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入职第一天,人事领导说她能力强,让她当主管,并让她垫资13950元,到时找财务报销,女子觉得公司有潜力,就刷信用卡把钱转给领导,没想到,领导还了6300元后,剩下7650元拖了3个多月一直不还,后来,人事领导不干了,女子找公司要钱,公司说:这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女子气坏了!
2024年12月3日,李女士经过面试后,来到了某公司入职。
当天,她找到人事办理入职时,人事领导说她能力强,要安排她当主管,这让李女士有些喜出望外。
然而,领导说自己的账号被封了,让李女士帮忙垫资13950元,告诉她到时找财务报销就行。
李女士感觉公司挺有潜力的,反正自己也在这上班,就刷信用卡把钱转给了人事领导。
领导承诺过几天就会把钱还给李女士。
同年12月12号的时候,李女士问人事,可以找财务报销了吗?
对方回答,等第二天下午。
然而,李女士却没能等到对方还钱,而对方一直说过几天的,就这样,李女士等了无数个“过几天”……
毕竟一万多块钱不算少,李女士一直催着领导还钱,对方在她不断的催促下还了6300元。
可是,剩下的7650元却迟迟不还。
李女士只好再催,而对方只是说过几天。
李女士要不回来钱,上了十多天的班的她,也没心情继续干了,这下,不仅垫资的钱要不回来,工资也一分没有。
李女士的丈夫说她被套路了,上班第一天就刷信用卡给人家垫资,这不就是傻嘛!领导会给她会画饼,一拖就是3个多月。
到了2025年3月份,李女士那7650元还是没有要回来,她和丈夫想找公司谈谈,这钱到底能不能给了?
到了公司后,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李女士和其丈夫,但是,他强调自己不是负责人。
李女士丈夫情绪激动,又将情况说了一遍,我家属12月3号来上班,当天被人事领导让她垫资了13950元,至今没有还完,第二个,上班期间的工资也没给我们结付。
随后,工作人员帮李女士找来了公司负责人。
负责人表示,让李女士垫资的人是人事的,不过年前她就不在公司干了。
当联系上让李女士垫资的人事后,对方的答复直接让李女士火冒三丈。
对方表示,当初是因为她的账号被封了,所以让李女士帮忙垫资,不过,她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是以她个人名义让李女士垫付的,钱还没还清。
李女士瞬间暴怒了,她质问对方,我从2024年12月3号上班,你一直让我等几天,别着急,现在到25年3月份多了,你说我着不着急?
而后,记者也询问对方,既然说是个人行为,当时不是说让李女士找财务报销吗?
没想到,对方只说了一句:“我5号给她解决就行啊,还让我怎么样?”随后,挂断电话。
事情到这里就复杂了,人事领导不干了,还说让李女士垫资是她的个人行为。另外,收款方并不是公司的名称。
而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让李女士垫资的这个人做的事情,跟公司无关,是她的个人行为。
那么,首先要弄清楚李女士垫资的13950元,到底是支付给个人了,还是公司了?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事中,人事领导以工作为由,(账号被封需要垫资)要求李女士垫资,并说让她找财务报销,所以,李女士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
然而,李女士支付给人事的13950元的收款方是某生活购物广场。
公司负责人表示,收款方和公司没有关系。
此事中,收款方不是公司,另外,收款方如果和李女士就职的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话,这13950元就和李女士所在的公司无关。
因此,李女士可以找让她垫资那个人,要求她还钱。
人事领导让李女士垫资13950元,说是她个人行为,那么,她和李女士之间的金钱来往是否构成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此事中,人事领导以账号被封为由,让李女士为其垫资,并承诺找财务报销。
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并李女士已经支付了13950元,已经形成借款合同。
人事领导承诺找财务报销,虽然后来没有履行,但是,这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所以,李女士有权要求那名人事领导偿还剩余的7650元。
李女士在公司上了半个多月的班,想要回这期间的工资,可行吗?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事中,李女士上班十多天因垫资问题离职,公司未支付她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
因为,李女士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李女士的工资。
最后,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给李女士的钱会一分不少给她,并配合帮助李女士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