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秋节前一天,一已婚女子下班后,在宿舍里冲了澡,骑车到村里和男朋友团聚,不料,途中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发后,人社局认定女子受伤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出已婚女子下班到男朋友的住处,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错误,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韩某是南通通州区某纺织公司的员工,工作比较辛苦,公司考虑到大家没有住处,专门安排了宿舍。 中秋节前一天,韩某下班后,回宿舍洗了一个澡,骑着电动车赶往某村,和男朋友团聚。 19时10分左右,韩某骑车行驶至某路段,一小车司机没有注意观察,不慎撞到韩某,一时间人仰马翻。 交警勘验完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车司机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只要不是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员工可以获得除医疗费外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倍赔偿。 次年5月12日,韩某看到纺织公司拖着,一直不给她申请工伤,于是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后,于7月16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公司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中说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 公司为韩某提供了宿舍,韩某平常也住宿舍里。
韩某在宿舍的正常生活、休息与其职业劳作之间有相应的必然联系,其往返于工作地点与该宿舍之间的途中,才属于上下班途中。 而事发当天,韩某在宿舍洗漱后又外出和男朋友约会,这个时间段不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韩某作为已婚人士,和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韩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不应该支持韩某不合法的行为。 韩某意见: 公司虽然安排了职工宿舍,但职工仍有权利另行居住,某村住房是她与男友的住处,她下班后前往该住处的途中,属于下班途中。 她和丈夫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她与婚外男友共同生活,是她个人的私生活方式,该行为不能影响工伤认定。 韩某认为,她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她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意见: 案发时,韩某尚未离婚,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某从公司宿舍去所谓男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韩某在法庭上陈述,“下班后老乡、朋友请我去吃饭,下班后我到宿舍冲了个澡,拿了点衣服就骑电瓶车出去了,还没有到吃饭的地方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从韩某的陈述中可看出,韩某对她前往地点的称谓,明显有别于一般人对自己日常居住场所的称谓,故韩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所作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审均以韩某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