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7旬大爷因想请保姆照顾与再婚妻子所育的残疾人儿子,将与前妻所育的女儿告上法庭索要每月5千元赡养费。但女儿认为,父亲与继母一个月退休金1.1万元且刚买车、不需要其赡养,且其没工作、其丈夫开网约车每月收入几千元要养一家人、也没有能力赡养。法院这样判。
(来源:纵缆新闻)
沈大爷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还未成年时,沈大爷就因夫妻感情破裂,与妻子离婚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虽然沈大爷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女儿实际上是跟随奶奶生活并由奶奶抚养长大。
早年沈大爷因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沈大爷将其中60万元借给女儿及其丈夫创业。
沈大爷40多岁时再婚,可与再婚妻子所育儿子从小就是智力残疾,目前,沈大爷再婚所育儿子已被评定为三级残疾人,至今已30多岁的儿子都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为了照顾儿子,沈大爷要求女儿沈女士返还60万元借款。为了还钱,创业失败的沈女士只能将大房子置换成小房子,并将两套房子的差价60万元还给父亲沈大爷。
沈大爷与再婚妻子喜欢旅游,但因出门时没人照顾儿子,沈大爷想请保姆,但却被告知请住家保姆至少要8500元一个月。
得知这个价格后,沈大爷找到沈女士并要求其支付赡养费为其分担点生活压力。
可沈女士认为,自己与丈夫创业失败,现在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丈夫在开网约车,一个月的收入才几千元,自己一家人都要母亲补贴生活费,根本拿不出钱来。
见女儿不愿意给,沈大爷立马翻脸,并以女儿对其有赡养义务为由,将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千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为了证明女儿沈女士“不孝”,沈大爷还在法庭上主张称,自己与妻子出去旅游几天,想让女儿帮助照顾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儿子,结果女儿一天要向其收取200元。
但沈女士反驳称:
第一,根本没有“收取200元一天”这回事。父亲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第二,父亲和继母两个人的退休金每月1.1万元,比其家庭收入还要高几倍,完全不需要女儿支付其赡养费且身体还很好。
第三,父亲与继母也还有积蓄,前不久才刚买了一辆车,不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沈女士没有为继母照顾儿子的义务。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具体而言,沈大爷的儿子智力残疾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未婚即没有配偶、子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负有义务的是亲生父母,即监护人就是沈大爷与再婚妻子。
也就是说,即便沈女士真的开口要收200元一天,从法律上讲,也没有毛病。毕竟,沈女士对同父异母的弟弟没有抚养义务,况且,其父母的收入比沈女士还要高。
当然,从情理上讲,女儿沈女士帮父亲沈大爷分担一下,让父亲的晚年生活过得开心一点,才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并不是说只要父母年纪大了,子女们就一定要给父母支付赡养费。也不是说给了赡养费,就可以不用再去看望父母。
就拿儿子来说,他自己都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他拿什么来给父母赡养费呢?同样的道理,女儿没收入、丈夫一个月就几千元,还要养一家人,沈大爷夫妻一个月1.1万元收入养三个人,还有积蓄买车,谁的条件更好呢?即沈大爷并非是生活困难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再说具体一点,父母只有在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给予赡养费,且无论子女是否已经给予赡养费,都必须要定期去看望父母、给予父母心理上的慰藉。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大爷向沈女士索要赡养费的理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即沈女士暂时还不用给沈大爷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