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三女生跟父母说她要和同学外出散心,结果离开家一直没有和父母联系,其父母这

重瓦下庆 2025-02-28 08:49:53

江西,大三女生跟父母说她要和同学外出散心,结果离开家一直没有和父母联系,其父母这才知道女儿骗了他们,女儿独自去了某一景区,而且是逃票进去的,父母感觉不妙选择了报警,可最终找到时女生已经是一具尸体。双方经过协商,景区赔偿了4万元,可几个月后,女生父母却把景区告上法庭,索赔95万元。

“爸妈,我和同学约好了,要外出游玩几天。”

那时候正是放暑假,读大三的玲玲(化名)吃饭的时候跟她爸爸妈妈说,并用恳求的目光,希望父母同意。

玲玲有轻度的抑郁症,她的父母不想让她不开心,想了想觉得她去散散心也好。

可儿行千里母担忧,玲玲的妈妈再三叮嘱她要保持联系,有什么事第一时间联系家里人。

玲玲一副乖巧的模样,说有什么事会和他们说的,让他们放心,说自己又不是一个人,和好几个同学一起呢!

女儿都这么说了,他们也就没有多说什么,怕女儿不开心。

玲玲离开时,父母要求她跟同学去到地方,一定要和家里报平安,玲玲也满口答应。

可她的父母等啊等,发现女儿并没有联系过他们,打电话过去也没有人接听。

她的父母这才意识到不对劲,赶紧联系了女儿的朋友,这才发现女儿骗了他们。

女儿是有抑郁症的,不会有轻生的念头吧?

她的父母一想到这就害怕得不行,赶紧选择报警,说明了女儿的情况。

民警得知消息后,立刻联系了景区管理机构,经过调查发现玲玲未购买门票,是逃票进入景区的。

而进入景区后就失联了,民警搜索了3天后,在山崖下方约50米处找到了玲玲的尸体。

事后,玲玲的父母和景区协商,景区赔偿了4万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

可几个月后,玲玲的父母竟然起诉景区,向景区索赔95万元。

1、玲玲的父母认为,是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女儿的死亡景区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玲玲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心情可以理解,玲玲是在景区身亡的没有错,但景区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则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游客受伤,景区不需要进行赔偿。

2、但景区认为,玲玲没有买票,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进入景区的,景区并没有基于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景区,有义务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义务是在合理的范围,而且是基于合同的游客。

可玲玲并没有买票,和景区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景区也设置了醒目的提醒标志,做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玲玲作为一名成年人,其逃票进入景区,本身其就存在过错。

即使其没有逃票,但其有轻度抑郁症,作为景区不可能检查每个人的身体状况,这也不现实,玲玲的死亡其实和景区没有关系,其父母要求景区赔偿也不合理。

3、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玲玲是逃票进入景区,和景区没有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而且景区也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保障安全义务。

玲玲作为一名成年人,她对自己所做的事是有认知能力的,因此玲玲的死亡和景区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玲玲父母的请求。

家人的离世,相信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伤心的,可在责怪他人的时候,要清楚离世之人的行为,并不是谁死谁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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