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西九江,一大三女孩在未购买门票的情况下,偷偷溜进景区游玩,不料在此过程中坠崖身亡。事后,景区基于人道主义向女孩家属给予了40000元补偿,但女孩家属仍不知足,又将景区告上法院索赔950000元。对此,法院判了,不赔!(来源:法律讲堂、潇湘晨报) 事发当时,正在读大三的女孩小琳(化名)从学校回到家中过暑假。 一天,小琳对父母说,自己打算和朋友外出散心,想趁着假期好好放松放松。 父母应允,然而,他们没有想到这一别竟是同女儿阴阳两隔。 小琳离家后,事情渐渐变得不对劲。父母从她朋友那儿得知,女儿根本不是和同学出游,而是独自前往了几百公里外的某自然风景区。 联想到女儿平时的状态,父母心急如焚,赶忙联系警方。 在电话里,他们声音颤抖,带着哭腔说道:“警察同志,我女儿有轻度抑郁症,她是不是想不开啊?我们真的好担心!” 警方得知消息后,一刻也不敢耽搁,迅速联系了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工作人员听闻,也十分震惊,赶忙协助调查。 这一查才发现,小琳没有购买门票,而是通过其他小道逃票进入了景区,之后便如同人间蒸发一般,彻底失联。 随后,警方、景区及消防等多股力量出动,开始在景区进行搜山。 经过整整3天的不懈努力,搜索人员在景区山崖下方约50米处,找到了小琳的尸体,尸体当时已高度腐败。 当小琳的父母得知女儿的死讯后,悲痛欲绝。 事发后,景区方面出于人道主义,与小琳的父母协商,签署了补偿协议,给予给小琳父母4万元补偿。 本以为事件就此平息。然而,就在几个月后,小琳的父母竟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95万元。 他们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小琳逃票进入景区,景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她失联后,虽然进行了搜索,但这远远不够,景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诚然,小琳的不幸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凡事都要讲究个因果,不能说人没了,就反推是景区的原因,景区有责无责,需由法律加以判定!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根据《民法典》1198条之规定,对于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通常情况下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小琳是逃票进入景区的,小琳和景区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服务合同关系。 景区没有义务去小琳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便认为景区对小琳负有该义务,景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如在入口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等。 小琳在事发之时,系大三学生。她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逃票后独自闯入景区的危险及后果具有清晰的认知。 故小琳理应自负其责。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景区无责,遂驳回了小琳家属的全部诉求。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在实际上也打破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对此,网友也是纷纷拍手称快道: “大三的学生完全有安全意识,自己独自出行,又是逃票出了事故,就应该自己负责,跟景区毫无关系,景区出于人道主义赔付了40000,已经很不错啦!家属居然不知足还去告,真丢人,法院判决正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发优质内容享分成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西九江,一大三女孩在未购买门票的情况下,偷偷溜进景区游玩,不料
沛山评生
2025-02-24 1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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