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到银行取款,结果银行柜员忘记给女子结算利息14元。3个月后,女子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取走14元的利息。因距上次取款时间间隔较长,银行多次查询后才确定事实。岂料,女子认为银行员工工作态度恶劣,遂与其产生争执。期间女子心脏病发作并导致腿部摔伤,报警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女子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是银行员工与其争吵,诱发了心脏病。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书面道歉,并支付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6070.21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朱某在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该笔存款于2019年12月到期。
存款到期后,朱某来到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仅支付给朱某本金,定期存款所产生的14元利息,却忘记支付给朱某。
朱某当时并没有留意,直到回家后才发现。于是在2020年3月16日,朱某再次来到银行,准备将14元利息取出。
银行员工问清楚朱某来的目的后,开始对该存款进行查询。但是因为距离上次取款已经过去了3个月,银行员工多次查询后,才确定了没有支付利息的事实。
岂料,等银行员工将利息支付给朱某后,朱某却不乐意了,认为员工工作态度恶劣,遂与员工发生争吵。
期间,朱某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在银行摔倒,报警后,朱某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检查,朱某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陈旧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高血压三级等病症。
事后,朱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96070.21元。
原告朱某主张,在办理存款利息的过程中,因银行员工态度恶劣,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并在银行摔倒,从而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与银行员工发生争吵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故不能证明中国银行有侵权行为的存在。
综上法院认为,朱某的主张不适用于《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银行也辩称,没有对朱某进行刁难,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银行提交了办理业务的监控录像。
二审认同原判认定的事实,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朱某主张心脏病复发、腿部摔伤与银行员工的态度恶劣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朱某提交的病历记载,朱某的心脏病均为陈旧疾病,也没有载明朱某的心脏病系外因诱发。
故朱某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朱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朱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
在你的圈里耍过
提供证据,谁天天出门都带着摄像头,随时准备着应付突发状况以便于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