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女子在理发店做收银员,她见钱眼开,利用工作的便利,偷偷把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会员消费的钱,都进了她的腰包,3年半后,老板对账时觉察到不对劲,才发现二维码被换,女子弄走了189万多,老板赶紧报了警。网友:189万÷1277天=1480元/天,生意好又暴利!
李先生开了家理发店,但他平时不在店里,店里的生意都雇人打理,王某是他雇的收银员。
理发店开的久了,积累了很多会员,店里的生意一直很好。
王某作为店里的收银员,说白了就是个过路财神,看着店里日进斗金,都经她的手,她每个月却挣那几千块钱,心里很是不平衡。
而且,她不光收银,接待、打扫卫生,见活就干,可工资却不涨,王某的心态就悄然发生了变化。
看到不差钱的顾客,随便焗油烫个头发,就花个千八百的,说实话,跟自己省吃俭用的日子真是天壤之别,她心里很羡慕。
她也想过那种挥金如土的生活,但仅凭她微薄的工资,要想实现这个愿望,简直是痴人说梦。
突然,一个邪恶的念头在她的脑海中悄然滋生。
店里的收款二维码,就贴在收银台上,每天都有大量的顾客扫码支付。一个大胆的计划在她心中成形:如果能把这个二维码换成自己的,那么所有的会员消费款,岂不都进了自己的腰包?
起初,王某还有些犹豫,毕竟这是违法的行为,但贪婪的念头还是战胜了理智,她决定铤而走险。
一天,店里打烊了,王某最后一个离开,她悄悄撕下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换上了自己的。
虽然她的心跳得飞快,手心也冒出了冷汗。但一想到即将到手的财富,她便觉得一切都值得。
接下来的日子里,王某每天都过得提心吊胆,生怕自己的罪行被发现。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老板只是偶尔来一次,也没察觉到什么异常。
店里的生意依旧红火,顾客们依然络绎不绝地扫码支付。王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她开始心安理得地享受着不义之财带来的快感。
王某也够贪,持续了3年半,竟然还没收手,而李先生也是粗枝大叶,3年半才开始查账。
在王某从她店里弄走189万的时候,李先生终于发现了不对劲,店里生意这么火爆为啥看着有进账却看不到钱?
李先生在核对账目时,突然发现了一笔189万多的亏空。他仔细查看了每一笔交易记录,终于发现了问题,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被替换了!他震惊不已。
李先生立刻报了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很快便锁定了王某。
王某知道露馅了,脸色瞬间惨白,束手就擒,她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大家认为,这属于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有很多作案的机会和条件,而且这个二维码不可能是三年一直换着没动过,而是在日常工作中不停的不间断的来回倒腾变换,因此店方估计也是大意,且比较放心没有仔细查过账才被蒙蔽了。
有人说,这个老板真的是个人才啊,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账都不知道的吗?老板这么有钱吗嘛?都不带查银行卡余额的,三年!
理发这么挣钱吗?少了这么多钱都发现不了,那肯定是九牛吃一毛。不能说是1/4,差不多1/10才有可能会观察不到吧,就是说3年产值至少1000多万,理发这么挣钱的吗?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理发店的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收款码,收取会员消费款,使得本应进入理发店账户的款项进入了自己的账户。
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王某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高达189万余元,构成盗窃罪。
虽然王某作为收银员,有一定的职务便利,但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相同。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处于合法持有或管理状态下,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王某替换二维码的行为,并非基于她正常收银职务所赋予的对店铺财物的管理、支配等权力,且顾客扫码付款前,店铺款项尚没进入王某的管理或控制范围。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王某擅自替换理发店收款二维码,将顾客支付的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人调侃,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心不足吃月亮,应该及时换回来跑路啊!证明老板有很多分店,都用这个收款码,所以才三年多都没有被发现。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5xxx76
谁信,几年了都没发现[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