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两女子听闻通过网络“仙人跳”的方式能够获取钱财,于是,两女子就在网络招男性朋友到酒店发生有偿关系,然而,两人却多次收了钱不办事,本以为这些男性会忍气吞声,万万没想到竟然还有人报了警,最终,两女子栽了。
在男子周某(已判决)的鼓动下,女子肖某、黄某觉得“仙人跳”来钱快,而且也没有多少风险,于是,三个人就瞄准了那些心存不轨、企图寻求刺激的男性。
三个人在网络上发布者充满诱惑的信息,希望这些信息像“诱饵”一样放出去,能够吸引着好奇的男性上钩。
果不其然,真的有男性通过网络联系上了肖某、黄某,两人便和对方商量好了价格、地点,并约定在酒店、宾馆见面。
然而,在看似香艳的约会背后,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当受害者满心欢喜地赴约,等待他们的不是温柔乡,而是被欺骗了钱财。
通过这样的方式,肖某参与了11次这样的诈骗行动,成功骗取他人钱财9500元,自己则获利3500元;黄某同样参与11次,骗取金额高达11700元,个人获利4450元。
然而,毕竟有受害男性忍不住了,决定报警,最终,三人先后落网,由于周某落网较早,所以在肖某、黄某之时,周某已经被判刑后入狱服刑。
那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肖某、黄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肖某、黄某多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提供不法服务的事实,使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因为三人共同或单独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对共同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肖某和黄某虽然在具体获利金额上有所差异,但他们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动了犯罪的完成,所以,不能以个人最终获得的不法收益来衡量,而是要按照整个数额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去衡量作用。
本案中,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基于这些情节,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肖某、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此,也想给广大男性提个醒。首先,要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摒弃猎艳心理。寻求非法的性交易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沼。
其次,在网络世界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那些过于诱人的信息,切不可轻信。不要被一时的欲望冲昏头脑,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和法律制裁。当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及时与警方联系,寻求帮助,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