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一男子深夜与朋友去水库偷鱼,被发现后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并受伤。男子声称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2-20 20:48:21

河北秦皇岛一男子深夜与朋友去水库偷鱼,被发现后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并受伤。男子声称被管理人员打伤,反被行政拘留15日。之后,男子将管理人员及渔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渔业公司赔1万余元。双方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一家渔业公司承包了一座水库用于养鱼。两年前的一个晚上,杨某和他的朋友刘某偷偷潜入水库捕鱼,被渔业公司的巡逻员李某和郭某等人当场发现并制止。李某等人将杨某的渔网没收,并报警处理。

在冲突过程中,杨某不仅抓伤了李某的脖子,还将郭某的手机抢走并丢入水中。杨某自己也在冲突中受伤,导致左腿骨折。警方调查后,鉴于杨某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尽管杨某声称自己的伤是被李某等人殴打所致,但他并未对这一处罚提出复议或诉讼。

然而,杨某随后将李某、郭某及其所在的渔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他认为自己的伤是由对方造成的,并坚称一审法院仅判决渔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不合理。

面对指控,李某和郭某辩称他们并未殴打杨某,并申请对杨某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是在与李某、郭某等人冲突中受伤,无需鉴定,李某和郭某应承担30%的责任。由于他们是渔业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受伤,故应由渔业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渔业公司赔偿杨某约1万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渔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渔业公司也提出上诉,指出杨某多次未经许可私自捕捞,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李某和郭某在制止杨某非法捕捞的过程中并未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更不存在殴打行为。相反,杨某攻击了李某,并损毁了郭某的手机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审查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认定杨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其伤是由李某等人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李某等人采取的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渔业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了杨某的所有诉求。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同时也提醒人们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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