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19岁女孩晚上10点在路边看手机,被同村男子骑车诱骗到小树林,欲行不轨,女孩趁机逃跑,追逐之际,女孩一下掉进水塘,男子却拿着树枝敲打女孩,不让她上岸,最终,女孩溺亡,第二天上午,女孩母亲找不到女儿后报警,男子被抓,一审被判死缓,女孩母亲不服,向检方提出抗诉。
2024年7月25日的晚上10点多,19岁的女孩在家复习教资,准备备考,可能天气炎热,她一个人溜达到路边吹风,看手机。
不曾想,喝了酒的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看到了女孩一个人,恰巧晚上,周围没人,他心生邪念,开始不停的搭讪。
随后,男子诱骗女孩,说带她兜风,给她骗上车后,骑车来到了村边的小树林。
在小树林,男子掐住女孩脖子,欲行不轨,因为心虚加上离村子有些近,未能如愿。
男子为了能得逞,用胁迫的方式,带着女孩来到一处水塘边,在小路上再次对女孩图谋不轨。
女孩在男子停车的间隙,趁机下车,跑向水塘边。
男子发现后追赶女孩,然而,在追逐时,女孩慌乱之中,加上是黑天,不小心掉进了水塘里。
这时,男子依然没有放过她,在水塘边的树上折断一根树枝,拿着敲打女孩,不想让她上岸。
被男子多次敲打后,女孩没能上岸,最终淹死在水塘里。
2024年7月26号上午,也就是第二天上午,女孩妈妈陈女士发现孩子一晚上没回来,出去找了一番,却没有找到,随之报警。
同年,7月30号,村民发现了死去的女孩后,报警。
这时,女孩被水泡的已经无法辨认,陈女士看到遗体上衣服的牌子,觉得可能是女儿。最终还是通过DNA确认,就是女孩。
男子被抓后承认,他在事发后,在同年7月的26号、27号,去过现场,其中一次,他害怕不敢去现场跟前。
不过,在男子被抓之前,他白天可是往常一样干活,晚上还会同朋友吃酒。
一审时,男子供述,当时女孩掉进水塘后,他折断树枝本想伸给她,不过,随之想到,女孩活了,自己的丑事会暴露,那自己将无法做人。
然后,男子拿着树棍敲了女孩头上几下。
男子见女孩不动了,把她往水塘边扒拉几下,想伪装成女孩失足落水的假象,他看着女孩不动了,才骑车离开。
一审认为,男子强 奸罪未遂。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强 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强 奸未遂,则指已经着手实施强 奸,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
本案中,男子已经采取了行动,他诱骗女孩上车,并带到偏僻地点,掐住女孩脖子欲实施强 奸,这表明他已经着手实行了强 奸行为。
然而,因为当时离村庄较近,男子因害怕紧张未能成功,这里的“未能成功”指男子自身之外的原因,比如害怕被发现导致,而不是女孩反抗或者其他因素。
因此,一审法院认可男子强 奸未遂。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女孩掉进水塘后,男子不仅未施救,反而用树棍多次敲打女孩身体,不让她上岸,这体现了男子剥夺女孩生命的故意。
另外,男子在供述时称,当时他起了一股邪念,认为不能让女孩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说明他有剥夺女孩生命的主观故意。
女孩因为男子用树棍敲打的行为,未能上岸,最终溺水身亡。这一后果和男子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男子一开始可能以强 奸为目的诱骗女孩,但是在追逐在女孩落水后,男子的行为已经转变为故意杀人。
此外,男子在事后还试图伪装现场,也反映了他有故意杀人的恶意和逃避法律制裁的心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男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不予谅解,决定对男子限制减刑。
这意味着,男子在这2年缓期执行期间,如果他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他的刑罚会减为无期徒刑。
但实际上,他在牢里待的时间不能少于25面,如果,男子在这2年里有特大立功表现,他的刑罚可减为25有期徒刑,不过,最少也得待20年。
另外,被判死缓,限制了减刑,都不得假释。
女孩的母亲陈女士不服判决,已向检方提出抗诉。目前,她还等待着二审开庭。
据女孩母亲讲,男子家里条件殷实,之前是办厂的,平时人很跋扈。
可怜的女孩在暑假里,备考教资,不曾想遇到坏人,女孩还曾梦想着自己买一套房子,可这也只是一个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