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酒后见一19岁女孩独自在路边玩手机,上前搭讪,以带女孩兜风为由将女孩带至一小树林,用手卡住女孩的脖子欲实施性侵,但因离附近的村庄较近,紧张、害怕未能成功。
男子不甘心,又将女孩挟持到附近一水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实施性侵,后见女孩逃跑、过程中掉入水塘,折断棍枝,打算营救女孩,但转念又怕救了女孩后,自己的所作所为败露,用树棍朝女孩头上敲打、阻止女孩上岸,直到女孩没了动静。
随后,男子还把女孩往水塘边扒拉了几下,试图伪装成女孩自己落水的假象。直到再次确定女孩在水塘里一动不动,才骑车离开现场。
事发后,男子还2次前往现场查看情况,一次因为心虚没敢靠近现场。再次确定女孩已经死亡后,男子像平常一样该干活干活,到了晚上就找朋友喝酒聚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结果最终还是被警方识破!
1、男子犯了什么罪?
男子将女孩骗至小树林,采用暴力手段,不顾女孩的反抗,欲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
男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两次都没有成功,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看到女孩落水后,及时将女孩救出来,最多也就判处3年有期徒刑。
女孩是因为躲避男子的侵害而落水,男子因先行行为对女孩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男子看到女孩落水后,不救助女孩也就罢了。反而持树棍敲击女孩头部,阻拦女孩上岸,直至女孩死亡。
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女孩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2、对男子的量刑是否妥当?
据悉,该案一审已经宣判,一审法院以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是是指罪犯被判处死刑,但在判决宣告后暂不执行死刑,给予两年的缓期执行期,而罪犯只要在2年的缓刑执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和改造且没有故意犯罪等行为,两年期满后,就减为无期徒刑。
女孩的家属对于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涉事男子强奸、杀人,事后还伪造现场,罪大恶极,应当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极刑并已经提起抗诉,等待二审。
对此不少网友也认为应该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
那一审法院对男子的量刑是否妥当?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男子强奸女孩未遂,但是杀人女孩是既遂的,男子没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征得家属谅解等情节,仅仅只有认罪认罚等情节,笔者认为单就故意杀人一罪,就可以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之下判处男子死缓确实有待商榷。
3、除了刑事责任,男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就民事赔偿方面,家属既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也可以另案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提出,法院仅支持丧葬费等物质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失。
4、最后,二审法院最终会不会改判还犹未可知!
但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害人之心不可有!害人终害己!
女孩轻易被涉事男子诱骗坐上涉事男子的电动车,被涉事男子带进小树林,最终遇害,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