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喝酒后,被保安要求挪车。男子不高兴,挪车后与保安发生冲突。保安举报男子醉酒驾驶,交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男子不服将其起诉至法院!
王某当晚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通过代驾服务返回小区,因未找到固定车位,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小区内部通行道路旁。
两小时后,物业保安发现该车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电话要求王某挪车。王某下楼后因情绪激动与保安发生争执,过程中被保安举报涉嫌酒驾。
辖区交警抵达现场后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处罚决定,以"小区道路不属于法定道路范畴"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在诉讼中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主张: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定义条款,强调其挪车行为发生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小区实行门禁管理制度,外来车辆需登记方可进入,本质上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私有区域。交警部门在非公共道路领域行使执法权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2. 王某认为挪车行为具有"临时性、短距离、低速性"特征。从停车位置到拟移动的50米范围内,全程未驶出小区围墙,未对不特定公众构成实质危险。且挪车行为系应物业要求被动实施,与主动驾车上路存在本质区别。
3. 王某指出检测过程存在瑕疵: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全程录像,呼气检测后未立即告知申请血检的权利。同时强调处罚决定违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未得到体现。
交警部门辩称: 提交小区规划图纸及实地勘察报告,证明该小区未实行物理封闭管理:东、南两侧未设置门禁系统,社会车辆可自由通行;内部道路宽度达7米,符合市政支路标准;道路标线、交通标志完备,与市政道路无缝衔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开放式管理区域"。
2. 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王某在接到挪车通知时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期间车辆产生明显位移。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即便行驶距离较短,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要件。
3. 出示完整执法记录:检测前已依法告知权利义务,检测设备经法定周期检定合格。王某在检测文书上签字确认,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裁量基准适用准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核心
(一)道路属性的法律认定,小区管理形态的开放性特征:①小区北门设置道闸但未实施车辆准入管制,外来车辆可自由进出;②内部道路与市政道路形成循环系统,承担区域分流功能;③道路养护由市政部门负责。上述特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界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3号裁判要旨,此类半开放小区道路应纳入法定道路范畴。
(二)醉酒驾驶构成要件的满足
明确法律未对醉酒驾驶的行驶距离、时间、速度等设置除外条款。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确已超过法定标准,客观上实施了驾驶操作,且车辆发生空间位移,完全符合醉酒驾驶的构成要件。特别指出"挪车需求来源不影响行为违法性认定",醉酒状态下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下降,即便短距离移动仍具有现实危险性。
(三)执法程序合法
经当庭质证,执法过程音视频资料完整连续,检测仪器检定证书合法有效。王某签字确认的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程序瑕疵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处罚过严"的抗辩,指出醉酒驾驶属行为犯,立法已取消"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的但书条款,行政机关不具有裁量空间。
(四)公共安全价值的司法考量
对醉酒驾驶的规制,本质是对抽象危险犯的预防性治理。小区道路作为居民活动密集区域,醉酒驾驶行为对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构成特殊威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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