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纠结女友以往的恋爱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女友跟前男友交往的细节。女友不想说,没想到男子竟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女友进行辱骂,甚至逼的女友割腕。可男子依旧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岂料,一次争吵后,女友吞食药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732699.52元。可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18年8月,男子牟某与刘某结识,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仅一个月后,牟某与刘某同居。同居期间,两人互相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对两人的感情也表示认可。
没想到,刘某无意中说起,自己在与牟某正式交往之前,还曾有过几段感情经历。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引起了牟某的强烈不满。
自2019年1月开始,牟某便多次追问刘某曾经的感情生活,甚至要求刘某交代与前男友发生关系的细节。
刘某不配合,牟某便多次与刘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刘某某。
同年6月13日,刘某实在受不了牟某的做法,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好在发现及时,刘某并没有生命危险。
仅不到两个月,,刘某与牟某再次争吵后吞食药物,经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经过这两次事件之后,牟某却依旧不知悔改,最终在10月9日下午,刘某遭到牟某的辱骂后,去药店购买了两盒药物并服用。
被发现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刘某的家属无法接受事实,一纸诉状将牟某告上法庭。并提出以理由:
1.牟某与刘某同居期间,牟某经常性对刘某进行虐待,给刘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导致刘某两次寻短见。
2.牟某持续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被害人刘某自杀身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牟某明知刘某因不堪承受指责、谩骂、侮辱而出现过割腕自残、吞服药物等轻生极端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反复指责、辱骂,不断加深其不良情绪,最终造成服药自杀身亡。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牟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732699.52元。
面对判决,牟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刘某的死因为服药,并非牟某强迫。
2.牟某与刘某虽然有同居的事实,但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故牟某与刘某并非“家庭成员”关系。
故牟某认为,一审认定的“虐待罪”,认定事实不清。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虐待罪的规制范围、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牟某与刘某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拣爱,且在恋爱期间,两人互相见了对方的父母。 主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
故法院应当认定牟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可以适用虐待罪的规定。
综上,被告人牟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虐待,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构成虐待罪。
综合考虑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牟某诉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