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院没和稀泥!江苏镇江,15年前,女子因不孕,收养了一名女婴,对女婴视如己出。没想到,女子的丈夫因为不想承担抚养费,竟怂恿女婴的亲生父母,将女子告上法庭。理由是,女子与女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女子收养行为不合法。可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据悉,冯某与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后经医院检查为不孕症。
在朋友的联系下,冯某认识了刚生下一名女婴穆某夫妇,穆某夫妇因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实在无力承担,自愿将女婴交给冯某抚养。
没想到,后来冯某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离婚,起初孩子的抚养权在丈夫手中,后来冯某将孩子接回。
冯某与丈夫约定,两人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没想到15年后,穆某夫妇竟然将冯某告上了法庭,打算将孩子要回去。
后来冯某才知道,原来是前夫不想继续承担抚养费,这才怂恿穆某夫妇,将孩子要回来。
法院一审认为:
1.冯某未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故其收养行为不合法。
2.经相关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穆某与邓某收养的孩子,存在生物学关系。
3.穆某夫妇作为其亲生父母,有权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穆某夫妇所有。
冯某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孩子出生还不到一周的时间,穆某夫妇就自愿将孩子交由冯某抚养。因当时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2.孩子与冯某共同生活,冯某也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且孩子也愿意继续与冯某共同生活。即便是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实际上两人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
综上,冯某请求法院改判。
那么二审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冯某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二审查明,穆某夫妇在15年前,自愿将出生不足一周的女婴交由冯某抚养,双方并没有向民政部门建立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故冯某的收养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合法,冯某与女孩的收养关系也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穆某夫妇未经孩子的允许,以利诱、欺诈等手段获取了孩子的血液标本,并进行了亲子鉴定。
二审认为,该亲子鉴定证明为穆某夫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故不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冯某与孩子之间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是母女二人共同生活15年,已经具备实际上的收养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冯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