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也晚了!陕西,男子在麻将馆上厕所时,不慎将钱包丢失,内有600多元现金以及身份证。后通过监控找到捡拾人。可对方却一口咬定,钱包里就75块钱,而且钱包也被扔了。男子大怒,警告对方别让他再碰到。万万没想到,到了第二天两人再次相遇,气愤不已的男子持刀将对方脖子划伤,致其轻伤一级。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男子提起上诉。可男子却认为自己是情绪失控!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的一天中午,男子陈某在麻将馆消费,感觉有些疲惫便打起了瞌睡。
等陈某醒来准备回家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了,于是便通过监控进行查看。
视频监控显示,陈某在去厕所的路上,钱包从口袋中滑落。几分钟后,被一大爷给捡走。
陈某又找到捡拾人王某,请求王某归还钱包,为了证明自己,陈某主动交代:钱包内有现金600多元,另外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可王某却一口咬定,自己捡到钱包不假,但是里面只有75块钱。
另外,钱包已经被王某给扔到了垃圾桶里。
陈某大怒,认为王某就是故意不给。可是碍于没有证据,只能让王某离开。
不过在离开之前,陈某警告王某:最好别让我再碰到你!
万万没想到,次日两人再次见面,而陈某囊中羞涩连买烟的钱都没有,竟一气之下用刀将王某划伤。
事后,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可陈某不认可,并提出以下理由:
1.陈某向王某索要丢失的钱包,王某不仅不归还,还不承认。且王某的行为,已经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
2.事发时,陈某用刀划伤王某的脖子,并没有选择逃跑,反而是留在原地,拨通急救电话并陪着来到医院,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3.在调查过程中,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过程,存在自首情节。
综上陈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而是为了泄愤,才对王某做出过激行为。且王某本就有错在先,应该酌情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提供的口供、鉴定结果报告等证据,并确定如下事实:
1.王某捡到陈某的钱包,不仅没有进行上交,还拒绝归还,是导致两人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自身存在过错。
2.陈某手持刀具将王某脖颈划伤,并致其轻伤一级,性质恶劣。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确脖颈部位是要害部位,依旧在此部位连续挥出5刀,并致其轻伤一级,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
3.在事后,陈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且陪同王某去医院进行救治,存在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念其认罪态度良好,且王某存在过错,酌情判决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某5.3万元损失。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