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大晚上,男子张伟非要带着孩子去放烟花。不料,第一支烟花哑火了,第二支顺利绽放,而第三支却意外窜到了路人李勇的身上,将他的衣服烧了两个洞,脖子也被火药熏得黑黑的。张伟吓得连忙道歉,幸好李勇没有受伤。经过一番协商,张伟最终赔偿了李勇2000块钱,此事才算平息。
(来源:四川观察)
当晚,张伟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地走在回家的路上,小儿子乐乐手里紧紧攥着一袋刚买的烟花,眼里闪烁着期待的光芒。
“爸爸,我想放烟花!”乐乐仰着小脸,用稚嫩的声音恳求道。
张伟看了看怀里的小家伙,又望了望天空,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冲动。“好,爸爸陪你放!”他笑着答应道。
于是,一家三口来到了小区附近的一片空地上。张伟点燃了一支烟花,然而,那烟花却像是个调皮的孩子,只冒出一股白烟,就偃旗息鼓了。
“嘿,这烟花还跟我较上劲了!”张伟嘟囔着,又点燃了一支。
这一次,烟花如期绽放,五彩斑斓的光芒照亮了夜空,也照亮了乐乐兴奋的小脸。“哇,太美了!”乐乐欢呼雀跃,仿佛整个世界都充满了欢乐。
张伟看着儿子开心的样子,心里也乐开了花。他决定再点一支,让这份快乐延续下去。然而,意外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
第三支烟花在点燃后,并没有像前两支一样乖乖地升空绽放,而是猛地窜向了旁边的路人李勇。
“啊!”李勇惨叫一声,只感觉一股炽热的火焰扑面而来。他下意识地用手捂住脖子,却发现衣服已经被烧出了两个洞,脖子也被火药熏得黑黑的。
“对不起,对不起!”张伟见状,连忙扔下手中的打火机,冲上前去道歉。他一边查看李勇的伤势,一边不停地说着抱歉的话。
李勇皱着眉头,疼得龇牙咧嘴。他看了看自己那被烧坏的衣服,又摸了摸被熏黑的脖子,心中涌起一股无名之火。“你怎么回事?放烟花也不看看周围有没有人!”他愤怒地吼道。
张伟自知理亏,连忙点头哈腰地道歉。大哥,真的很抱歉,您看您要去检查一下吗?要是有什么费用,我都承担。他诚恳地说道。
李勇哼了一声,心中虽然气愤,但看到张伟态度诚恳,又想到自己并没有受什么重伤,便决定给他一个教训算了。
“检查倒是不用,但这衣服被烧坏了,还有我这脖子也被熏得难受,你得给我个说法。”他冷冷地说道。
张伟连忙点头称是,承诺一定会赔偿。他掏出手机,开始联系家人送钱过来。
不一会,张伟的妻子就带着钱赶到了现场。她看了看李勇的伤势,又听了张伟的解释,心中虽然有些不满,但还是爽快地拿出了2000块钱递给了李勇。
“大哥,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您拿去买件新衣服吧。”张伟的妻子微笑着说道。
李勇看了看手中的钱,又看了看张伟一家三口诚恳的表情,心中的怒火渐渐平息了下来。
“算了,这次就饶了你,下次可别再这么糊涂了!”他挥了挥手,转身离开了现场。
张伟在放烟花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烟花窜到了路人李勇的身上,造成了李勇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尽管伤势不重)。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伟在放烟花时未能确保周围的安全,导致李勇受伤和财产损失,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伟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李勇的衣服被烟花烧坏,这是张伟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伟应当按照李勇衣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张伟已经赔偿了李勇2000块钱,这一数额应当足以覆盖李勇的衣服损失。
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虽然李勇的伤势并不严重,但他的脖子被火药熏黑,确实遭受了一定的人身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张伟应当承担一定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不过,由于李勇的伤势并不严重,且他并没有要求张伟进行医疗检查或赔偿其他费用,所以张伟最终只赔偿了衣服损失的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李勇的伤势并不严重,且他并没有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所以张伟并没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张伟在放烟花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放烟花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张伟在放烟花时未能确保周围的安全,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也给别人带来了伤害。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