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澡堂工作人员见男子跟朋友喝了酒,于是劝阻男子不要去泡澡。可男子不听,在泡澡的过程中睡着,结果溺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澡堂以及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3年的一天,男子李某与朋友杨某、王某、张某,在郑某的家中聚会。期间,5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
聚会结束之后,李某提议哥几个去澡堂里泡澡搓背。可郑某、张某、王某因家中有事拒绝,仅杨某陪着李某一起。
澡堂工作人员见两人浑身酒气,担心在泡澡的时候出现意外,于是便劝阻李某两人:一定不能去泡澡。
可李某作为90后,又是家中的独子,父母的话他都不听,怎么会听一个工作人员的话?
没想到,当李某与杨某在泡澡的时候,两人因为饮酒的缘故竟然都打起了瞌睡,李某也因此溺亡。
事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李某的家属却认为,如果不是杨某等人与李某喝酒,悲剧也不会发生。
如果澡堂能够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悲剧同样也不会发生。
于是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澡堂、杨某等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8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李某的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1.事发当天,李某与杨某等人在郑某家中喝酒,期间,共同饮酒的几人存在劝酒行为。且李某的溺亡,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
2.李某出事的地点在澡堂内,澡堂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与保障义务,是导致李某溺亡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可澡堂方面认为,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饮酒之后,曾劝阻李某不要去泡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
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作为与李某共同喝酒的杨某、郑某等人也认为,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劝酒的行为。要求杨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他人有失公平。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某饮酒后在澡堂内泡澡,因打瞌睡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澡堂作为公共场合,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杨某等人,因为无法举证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法院认定澡堂与杨某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李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杨某等人与澡堂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李某家属19.2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