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妈独自居住,一生未婚,无儿无女,邻居家男子对她悉心照料,大妈感激,把房子赠予了男子,谁知大妈70岁时,突然结婚,她撤销赠予,把房子要回来,男子拒绝,大妈一连三次到法院告状,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今日说法)
杨菊兰没有想到,自己孤身一人,过到了老,谁知70多岁的年纪,她竟然遇到了爱情。
她找了个老伴,很合心意,相处不久,俩人结婚,杨菊兰满心的幸福,她后半辈子有了依靠。
可是有一件事,她心里十分难受,她住的这套房子,已经赠予了他人。
这件事说来话长,杨菊兰有一位闺蜜,俩人从小一起长大,闺蜜结婚成家,有了女儿,又有了外孙。
闺蜜的外孙名叫张军,从小就跟着姥姥长大,张军成年以后,经常回来陪伴姥姥,杨菊兰十分羡慕,觉得闺蜜老年有靠。
闺蜜告诉她说,我的外孙也是你的外孙,等你老了,也让他给你养老送终。
从此后杨菊兰看见张军,喜爱有加,对他也像姥姥般疼爱。
谁知不久之后,姥姥一场重病,不久于人世,她临终时,叮咛张军,要像对自己一样对待杨菊兰。
张军遵照姥姥的遗言,对杨菊兰十分照顾,杨菊芳有病,他跑前跑后,住院治疗,看病陪护。
过年过节,他带着全家,给杨菊兰打扫卫生,帮她做菜做肉,节假日里,他会带着媳妇孩子,一起去探望,让杨菊兰十分感动。
张军和杨菊兰就像亲人一般,他把杨菊兰当做亲姥姥一般,孝顺伺候。
杨菊芳在张军身上,感受到了亲情,她经过深思熟虑,告诉张军,决定把自己这套房子赠予张军,并和他写下协议,张军为她养老送终。
张军又是惊讶,又是感动,对她更加贴心,一心一意,把她当亲姥姥对待。
杨菊兰和张军办理了过户手续,成功将房子过户到了张军名下。
张军心存感激,杨菊兰待自己和亲姥姥一般真心实意,他越发的用心仔细,对杨菊兰越发的细心照应。
一转眼五六年过去,俩家人成了一家人,其乐融融。
谁知意外还是不经意的发生,杨菊兰认识了一位大爷,大爷对她一见钟情,立刻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大爷长得高大挺拔,偌大的年纪身体不错,杨菊兰被迷的春心萌动,老了老了还会遇见了爱情,这就是开头的那一幕。
杨菊兰和大爷迅速登记结婚,她觉得自己仿佛重获新生,她对未来充满希望,想要和大爷一生一世。
谁知大爷得知,她把房子赠予了张军,大爷顿时不乐意了。
他要求杨菊兰把房子要回,毕竟张军和她没有血缘关系,并不是她的亲外孙。
说不定张军就是为了房子才来虚情假意,保不准心里打的什么主意。
杨菊兰从此有了这块心病,她要瞅机会和张军说这件事情。
于是她拿着几包喜糖找上门来,说要和张军商量房子的事情。
张军一听愣了半天,他没想到杨菊兰和大爷闪婚,杨菊兰告诉他说自己找到了真命天子,她要和大爷过下半辈子。
她又不好意思的说道,她现在的情况有所变动,她和大爷要在房子里共同生活。
张军没明白她的意思,急忙祝她新婚幸福,又问她是否需要帮助,自己依旧会对她继续照顾。
可是张军没有想到,他很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杨菊兰把他告了,要求撤销对他的赠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杨菊兰说,张军对她没有尽到照顾,她要撤销赠予,要张军配合,把房子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杨菊兰以张军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但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
2、张军认为,自己对杨菊兰履行了抚养义务,杨菊兰不能要求撤销赠予。
在赠与合同中,若受赠人已按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通常无权撤销赠与。
3、杨菊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军对他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因此不能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菊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军对她没有履行赠予协议上的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杨菊兰不能撤销已经完成的赠予,但是,张军应该继续履行对杨菊兰的照顾抚养义务。
一旦他违反协议上的约定义务,杨菊兰仍然有权利起诉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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