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意外发现妻子出轨,便带着几位朋友进入对方家中,并将对方暴揍了一顿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30 18:44:04

江苏盐城,一男子意外发现妻子出轨,便带着几位朋友进入对方家中,并将对方暴揍了一顿。事后,男子及其朋友均被警方拘留,其中一位朋友被拘留了19日。对此,这位朋友十分不服,他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只是劝架并未动手,且这个房子是男子妻子租的,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男子老王的妻子多次提出离婚,但老王怀疑妻子有了外遇,所以一直不同意离婚。

事发当晚,老王无意间发现了妻子与一名陌生男子共同进入了某小区,随后他便跟了上去,看着二人进入了一个房间。之后,房间里便传来了喘息声。

老王这下坐实了妻子出轨,气愤之下,他找来了老赵等几位朋友,准备当场捉J。

晚上11点左右,老赵刚洗漱完毕准备睡觉了,突然接到了老王的电话,将此事说了一下。

老赵觉得有大戏可看,于是立即起床动身前往指定的小区。

在晚上12点左右,老王、老赵等人聚在一块商量。老王称妻子就在楼上,等下让老赵装成外卖小哥,骗他们开门。另一位朋友老张则说伪装成邻居,就说楼上漏水了。

之后,老张上前敲门,老赵和老王等人则藏在门旁。

不一会儿,门内传来了老王妻子的声音,随后一名男子的声音响起,询问门外的是谁。

老张立即说自己是楼下邻居,发现家里天花板在漏水,所以上来查看下情况。

门内的男子马某信以为真,直接打开了门,而老赵和老王见机直接强行推开门闯了进去。

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老王与马某打得不可开交,老赵则前去劝架,但期间被马某也打了几下。

老王的妻子见到这么多人打马某,在劝阻无果后,直接从厨房拿了把刀子,对着老王就要砍,这才止住了冲突。

之后,老王的妻子报了警。警方以老王和老赵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以及结伙殴打马某为由,对几人实施了治安处罚。

老赵因非法侵入住宅和殴打马某,被行政拘留了19日。

老赵不服,他认为你自己并未动手打人,只是劝阻了。可行政复议后,老赵的主张并未得到支持。

之后,老赵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老赵的理由十分简单:

第一,在事发前,老王称这套房子是其妻子租住的,而且自己等人是被老王带过去的,那么在征得老王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等人闯入屋内,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因此,警方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进行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在老王与马某发生肢体冲突时,自己是去劝阻的,并没有动手打人,仅仅推了马某一下,这并不算打人。马某的伤情是被老王殴打所致。

因此,公安机关作出19日拘留的处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撤销。

公安机关对老赵所提理由表示不认可,公安机关表示:

第一,这套房子根本不是王某租住的,实际承租人是马某。

因此,在老王等人通过欺骗的方式闯入马某家中,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时,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

第二,执法民警在对马某做笔录时,马某明确表示与两名男子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将其中一名高胖男子按在了地上,而经过体型比对,可以确定这个高胖男子就是老赵。

也就是说,老王和老赵都对马某动了手。

综上,老王与老赵等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其中老王与老赵参与了斗殴行为。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公安机关针对老赵的两项违法行为,在合并处罚后,决定处以19日处罚符合规定。

法院的意见是: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老赵等人强行闯入马某租住的房子,并对其进行殴打,该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

其次,在对老赵等人做的笔录中,多人证实了老王等人预谋殴打马某的事实。而老赵也参与了老王与马某的打斗行为。

因此,老赵与老王等人的行为符合结伙斗殴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了老赵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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