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是会计,她在工作时,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那就是给第3方劳务公司工人发工资时,只有她一个人核对,她就大着胆子,把9岁儿子伪装成“施工队长”,放在名单里,一下子领了40万的工资。女子欣喜若狂,接二连三领了55笔工资,一共2200万,都没人察觉,她正奔着亿万努力时,却因为50万而东窗事发。
2024年8月的一天,王女士负责对公司的项目进行核对,其中有一笔50万的账,出账不清,引起她的注意。
她决定把这笔钱的去向弄清楚,这不仅是她的责任,也是她的工作。
正在她紧锣密鼓查找原因时,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这笔50万的资金,竟然又神不知鬼不觉的回来了。
她顺着钱的来路一查,竟然是公司女会计汤某,从她本人的银行卡里退回公司的。
王女士一看问题大了,直接对汤某经手的业务全面展开调查,这一查不要紧,让人倒吸一口凉气,公司竟然出了这么大一个蛀虫,而且隐藏了7年。
汤某一看东窗事发,只能投案自首。
原来,2013年,汤某应聘到这家大公司,做了一名会计,大公司可不是谁都可以进的,对于这份工作,她倍加珍惜。
汤某勤勤恳恳干了4年,拿着不高不低的工资,生活也过得去,她每天做账,看着那些她可望不可及的数字,内心的欲望也不断滋生。
直到2017年,汤某终于等来了机会,她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她可以稍做手脚,就可以挣得盆满钵满,而且让她一发不可收,最终也让她万劫不复。
原来,公司为规范家装工人的工资支付流程,直接引入了第3方劳务公司。
而核对工人名单的工作,自然就交给了会计汤某,慢慢的,汤某发现,两边的公司,都不仔细核对工人名单,多一个人少一个人,都是她说了算。
这个漏洞让她立马激动兴奋起来,如果把9岁儿子伪造一个身份,加进工资表中,不就可以领一笔工资吗?
但儿子不能是普通工人,否则工资不高,她就壮着胆子,把儿子虚构成“施工队长”,一下子领到40万工资。
她欣喜若狂,欲望的大门就此打开,一发不可收拾了,她接连领了55次,金额高达2200万,却一直没被发现。
这些钱都打在儿子的银行卡,然后她再通过ATM机转到自己账户。
也许汤某知道,这些钱不是她的,心里发虚,不敢乱花吧,她把这笔钱的很大一部分,都用来理财了,但光看着这笔钱钱生钱,不能用来享受,她也心不甘,也会出国旅游,游山玩水,出去见大世面。
7年来,开始她可能还有些诚惶诚恐,但后来发现啥事没有,胆子也越来越大。
可她不知道的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是她的,她早晚得还回去,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2024年8月,当汤某听说王女士在查50万出账不清的这笔账,可把汤某吓得不轻,她赶紧把这笔钱退回去了,没想到多行不义必自毙,她也原形毕露。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汤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核对第三方劳务公司工人工资时,虚构其9岁儿子为“施工队长”,并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汤某非法占有了公司2200万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她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数额巨大”的起点则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虽然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有所不同,但通常“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有明确的界定。
具体到本案,汤某侵占的金额高达2200万,显然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汤某在得知王女士正在调查账目,且自己侵占的50万资金已被发现后,选择投案自首。
汤某的自首行为可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但由于她侵占的金额特别巨大,且持续时间长达7年,自首情节虽然重要,但不太可能完全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其刑事责任。
汤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司巨额财物,并持续多年没被发现。尽管她最终选择自首,但仍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目前,汤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王女士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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