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赞皇,一男子运输一批烟花爆竹,结果被警方认定为非法运输爆炸物,并扣押了全部的烟花爆竹,后检察院认为犯罪证据不足,要求退回补侦,谁知12年后警方才作出撤案处理。当男子向警方索要烟花爆竹时,却被告知烟花爆竹没了。男子一怒之下申请了国家赔偿,可对于烟花爆竹的价格问题,男子与警方产生了不同意意见。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冯某经营着一家小型烟花爆竹店,虽然规模不大,但生意还算红火。
事发当天,冯某开车到烟花爆竹厂来拿一批货,其中双响炮104000根,礼花弹317组。
然而当冯某开车回程途中,却被巡逻民警给拦了下来,认为冯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冯某车上的烟花爆竹全被没收。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检察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警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退回补侦。可没想到,直到12年后,警方才作出了撤案决定。
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冯某便向警方提出归还那批烟花爆竹,却被告知烟花爆竹早就没了。
冯某一怒之下,要求警方赔偿105000元以及利息122500元,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赔偿金额过高,只能赔偿14900元。
冯某认为,这么多烟花才让警方赔偿10万元,还是打了折扣的,一点不高,可警方的态度却让人不敢恭维。
不甘心的冯某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警方赔付14900元没有问题。
可在冯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赔偿28280元。
然而这个赔偿金额还是远远低于冯某的预期,冯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觉得自己白白遭受了这么多年的损失和痛苦,却只得到了这么一点赔偿,于是向河北高院提出了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高院发现警方在扣押的物品清单中,对冯某被扣押的双响炮和礼花弹组的特征没有记录。
而根据烟花爆竹厂提供的一份证据,载明警方入库了14轴二响炮1040圈,合格1040圈,每圈价格10元,计款10400元;组合礼花弹317组,合格的300组,破损17组,每组价格15元,计款4500元,两项合计14900元。
冯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物价局进行评估。可物价局表示,由于标的物已经灭失,所以无法评估价格。
之后,
那冯某到底能获赔多少呢?
有人认为,冯某进货价是多少,就应该赔偿多少,这么多烟花爆竹,10万也不算多。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上是依据事发时的市场价定的,总不能把10几年前的定价按照现在的价格来算吧。
其实,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这批烟花爆竹已经无法返还了,那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定夺。
可是冯某主张的赔偿105000元以及利息122500元,均是按照事发10多年后的价格来计算,所以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据了解,冯某的烟花爆竹被没收的时候,3寸7发火爆大礼花的单价为21元,该价格是成本价;每根14轴双响炮的零售价约为0.5元。
法院经过计算得出:礼花弹的单价为21元X4=84元/组,317组X84元=26628元;双响炮共104000元/根,每根0.5元,所以双响炮价格为52000元,两项合计为78628元。
不过,考虑到因警方的过错,导致冯某的经济受损,故法院认可了冯某主张的105000元的赔偿金金额。
冯某对于这个赔偿金额表示认可,但还是要求赔偿利息部分的损失。
冯某认为,其因进购烟花爆竹而借款和贷款,其中产生了大量的利息。
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包含了贷款利息。
但是法院认为,《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而冯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无法支持。
最终,法院决定由警方赔偿冯某105000元,驳回冯某关于利息的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