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老板买了15箱烟花和8箱鞭炮放在租来的办公室内,结果被警方查获,还对老板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理由是他擅自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老板不服,认为这些烟花爆竹不是拿去卖的,而是带回去给家人燃放的,只是临时放在办公室,但复议机关驳回了老板的申诉。无奈之下,老板只得将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1月份,张春来在某公司名下的办公楼内,租下了一间办公室用来办公及存放一些杂物。
由于临近春节,张春来准备提前购买一些烟花爆竹,避免在春节期间购买被人宰。为此张春来一下子买了15箱大型烟花,又买了8箱爆竹,这些足够过年期间燃放了。
由于还没到过年,所以张春来就把租下的办公室腾了一下,空出一些地方放置这些烟花爆竹。
可没想到,在1月15日那天,当地公安局的民警在日常巡查时,无意间发现了张春来放在办公室的烟花爆竹,于是询问了张春来这些烟花爆竹的来源和用途。
张春来连忙解释,这些烟花爆竹都是自己给家人买的,不是拿去卖的。但民警们却表示,就算不是拿去卖的,这么大量的烟花爆竹也不能如此存放,而且办公室内还有员工在上班,这十分的危险。
于是民警就将这些烟花爆竹全给没收了,几天后,警方给张春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明确写着:张春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违法事实清楚,故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收缴所有烟花爆竹。
张春来看到决定书后,觉得十分恼火,自己就存在这么点烟花爆竹,能有什么危险?过年了谁家里面不放个十几箱烟花爆竹的。
张春来认为民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故向复议机关申请了复议,可复议机关驳回了张春来的复议申请。
无奈之下,张春来只得将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会怎么判呢?
在法庭上,张春来表示:
自己购买这么点烟花爆竹,是为了给自己家人燃放,只是临时放在办公室,而且这量并不大,不比人家存放几千箱的要少很多。
此外,张春来还表示,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曾表示只要不去复议,可以少拘留5天。张春来认为,自己有复议的权利,民警这明显是在阻止自己去复议,这说明民警的执法存在问题。
可公安机关则辩称: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张春来在较小的办公室内存放了大量的烟花,占据了很大的空间,而张春来的办公室在一家公司内,很多员工在这里上班。
如果张春来存放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本就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存放有必要的条件,张春来在办公地方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对公司的员工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警方对张春来的处罚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故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这个定义并没有问题。
因此,在没有特到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本案中,张春来并非销售烟花爆竹,而是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办公区域内。
值得注意,如果是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家里,法律一般不做干涉。但张春来将烟花爆竹放置在公共场所,且该公共场所人流比较大,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经调查发现,张春来的办公室不具备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的条件。
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存放数量和用途。
因此,只要是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内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该行为即可认定为违法。
其次,张春来主张不复议就可以减少5天的拘留处罚,认为民警是因为滥用职权而心虚。
但是张春来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民警有说过类似的话,而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情况。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依据法律规定,是依据张春来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裁量的。
在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张春来未经许可,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行为已经违法。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春来的诉讼请求。
张春来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就是除非在自己家里,在公共场合内,请不要存储大量烟花,否则将会按照违法处置。
对此,您怎么看?
一到年底,查卖炮的,卖烟酒的,卖菜卖肉的,还有开大车的,这哪是上班这是办年货呢吗?
这有点扯犊子了,哪个卖烟花爆竹的年前不是进很多,不都是摆在店里或者仓库了么
放屁吧,天天有人放烟花爆竹
有钱人还买吗?[哭笑不得]
怎么才算多?你到是定个具体数量。就这点烟花还不够一家人烧的。
没收放派出所也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