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发现前夫将他名下的2套房子卖给了他人,以至于自己的一双儿女无家可归,她多次要求前夫及其女友归还房屋,可男子却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出售,双方沟通未婚,女子将前夫及其女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李军和刘红结婚多年,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
2015年,两人所在的社区进行拆迁,一家四口每人可以分得80平的住房安置补贴。两人商量之后,最终要了2套120平和1套80平的房子。
一家四口住进了新房,日子也越过越好,可李军和刘红却经常争吵不断,两人始终过不到一起。
2020年,两人协议离婚,考虑到一双儿女感情深厚,刘红最终同意了李军的要求:一双儿女归李军抚养,家里2套120平的房子归李军所有,那套80平的房子归刘红所有。
分开后,两人各自安好,过起了自己的小日子,刘红也经常去探望一双儿女,日子也算过得安稳平静。
可2023年8月后,一双儿女却突然去了孩子奶奶家生活。刘红这才得知,李军竟然把他名下的两套房子都给卖了,导致2个孩子无家可归。
刘红气愤难平,她知道前夫李军不靠谱,但是她从未想过李军竟然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这2套房子虽然登记在李军名下,但是拆迁安置时,是有2个儿女的份额的。
她四处打听,发现李军曾在2023年5月,将其中一套120平的房子以67.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对方已经装修入住了。
如果说这套房子的价格还算正常,刘红尚且还能接受,可另外一套房子的成交价和购买人却让刘红大跌眼镜。
2023年8月,李军以4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女友禹某,这个价格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刘红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
为了帮一双儿女讨回公道,刘红多次找到李军和禹某,要求两人归还房屋,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居住生活。
可李军却矢口否认,说自己虽然曾经追求过禹某,但是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卖房的行为。
禹某陈自己是以市场价购买的这套房子,自己和李军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自己已经装修入住了,她拒绝归还房屋。
刘红和一双儿女将李军和禹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军和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归还给李军父女三人。
在法庭上,刘红认为:
一、2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军名下,但是其中有一双子女的份额,李军擅自将房屋以低价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侵害了两个子女的权益。
二、李军和禹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禹某并非善意取得该房屋,禹某系同社区居民,对安置标准以及李军家的情况是知晓的,明知李军将该房屋卖掉后,会导致父女三人再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还签订买卖合同,房屋的出售价格也明显低于市场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李军和禹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应当归还房屋。
面对刘红的指控,李军却认为:
一、双方离婚时,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2个子女享有份额。
二、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己生意失败,生活拮据,为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自己有权将房屋出售。
三、自己虽追求过禹某,但是两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自己将房屋出售给禹某,系正常的买卖行为,双方之间的成交价系受到市场影响,是正常的。
四、2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两人已经离婚,刘红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无权起诉自己。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刘红作为孩子母亲,可以作为孩子们的法定代理人,替孩子们维护自己的利益。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李军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孩子们的合法利益。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根据当时的安置标准,李军出售的房屋中是有孩子的份额的,拆迁共同利益并未分割,李军不能擅自处理房屋。
另外,李军多次给禹某转账“520”,根据两人聊天记录显示,两人系情侣关系。李军和禹某主张2人用现金交付的购房款,但是两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禹某交付了该房款。
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军儿女的合法权益,该买卖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李军和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归李军父女三人共同所有,禹某应当返还案涉房屋。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