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的2名朋友见男子女友长得漂亮,先后与男子商量将男子女友灌醉,并与男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0 08:30:38

河南商丘,男子的2名朋友见男子女友长得漂亮,先后与男子商量将男子女友灌醉,并与男子女友发生关系。男子表示同意,与2名朋友一起将女友带到一酒店,先和女友发生关系后,让2名朋友继续。男子女友不同意,反抗并向男子求助,男子在旁观看,无动于衷。男子女友伺机报警,结果悲剧了,男子虽然事后取得了女友的谅解,但仍与2名朋友一起获刑!(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汪某系男女朋友关系。

1年前的一天晚上,李某约汪某和自己的2名朋友代某、刘某一起到KTV唱歌。

期间,代某、刘某见汪某长得漂亮,起了歹心,先后与李某预谋将汪某灌醉,与其发生性关系。

万万没想到,李某均表示同意。

随后,代某、刘某将汪某灌醉后,和李某一起将汪某带至一宾馆房间内。

李某先和汪某发生关系,而后在上厕所期间,让刘某试试汪某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

刘某随后爬上床趴在汪某身上,欲与醉酒的汪某发生关系。

汪某发现身上的人不是李某,而是刘某,当即进行反抗并向李某求助。但是李某却站在一旁观看,无动于衷。

随后,汪某见刘某从自己身上下来,便拿起手机准备报警,结果又被刘某抢走手机扔到一边。

汪某慌了,又准备外出,怎料又被刘某堵住门,而后在不断与刘某周旋期间,汪某趁机拿起手机并成功拨通报警电话。刘某与代某随之逃离现场。

事后,李某带刘某、代某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警方认为李某、刘某、代某均涉嫌强奸罪,查清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李某、刘某、代某3人构成犯罪,不过考虑到李某系从犯,代某、刘某系未遂,三人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代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刘某有期徒刑4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

面对检方的控诉,代某、刘某、李某3人均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但是代某的辩护人提出:代某系自首、犯罪中止、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系自首、犯罪中止、自愿认罪认罚,其作用相较代某、李某小,又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自首、带刘某、代某去投案还属于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这样判!

第一、刘某、代某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供述刘某从汪某身上下来后,汪某即拿手机报警,手机被刘某抢走后扔在床上,且刘某堵住门不让汪某外出,汪某拿起手机拨通报警电话后,代某、刘某见状逃离现场。该供述与代某、刘某供述及汪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代某、刘某未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是基于汪某报警,被迫放弃,而非主动放弃,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第二、刘某的作用低于代某,但大于李某。

法院认为,代某参与犯罪的时间早于刘某,且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对受害人汪某进行言语威胁,其作用大于刘某。

李某和汪某发生关系,系汪某自愿发生,虽其在上厕所期间让刘某试试汪某是否愿意和刘某发生性关系,但在此之前,刘某已经产生犯罪故意。故,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帮助作用,与实行犯刘某相比,作用较小。

第三、李某带刘某、代某投案属于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带同案犯刘某、代某投案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李某为代某、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

代某、刘某、李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代某、刘某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李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代某、刘某、李某3人犯强奸罪,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4年、2年。

最后,李某3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汪某险些被男友李某坑害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找对象,一定要睁大眼睛擦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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