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0岁男房东趁17岁女租客放学、仅自己和女孩2人在家,使用胶带将女孩的嘴巴粘住后强行将女孩带至房间,而后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模拟与女孩已经发生关系,并拍照,欲将相关不雅视频上传网络牟利。结果悲剧了,不仅,一分钱没挣,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赔偿女孩2.5万余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年前,女孩小花(化名)为了方便上学,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房子。
怎料,被不怀好意的房东范某盯上。
2022年9月,范某就购买了摄像机、相机、橡胶手套、胶布、J液器具等物品,准备拍摄小花的不雅视频上传网络牟利。
不过,直到202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才动手。
事发当天中午,范某见小花放学,仅其和小花2人在家,便使用胶带将小花的嘴巴粘住后强行带至小花的房间,而后反锁房门、在小花屋内安装摄像头并打开拍摄。
随后,范某把小花的裤子和内裤脱掉,上衣翻套在头上后,用事先准备的模拟J液滴在小花的隐私部位,模拟已经与小花发生关系,取得视频并威胁小花一番后,离开。
虽然被范某威胁,但是小花最终还是鼓起勇气报警,案发。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将范某抓获。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案发时,小花才17岁,系未成年人,法院审理后,根据范某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范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
虽然范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事发后,小花情绪低落,不愿与人接触,经常将自己关闭在房间内,而后被诊断为抑郁症。
小花的母亲不愿放过范某,又以小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向范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1.4万余元,并要求范某赔偿1万元心理治疗费和2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地检方了解到小花一方的想法,同时提交了支持起诉书。
法庭上,面对控诉,范某辩称自己愿意赔偿,但是金额太高了,自己不能接受。
法院这样判!
1、范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范某的行为给小花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侵害了小花的人身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某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2、范某该赔多少?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可见,该赔多少,并不是范某说的算,而作为原告的小花一方也负有对自身损失举证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法根据小花的举证认定小花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5000余元、酌定精神损失费为2万元,同时认为小花一方主张的心理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最终判决范某限期赔偿小花各项损失2.5万余元。
3、最后,范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挣钱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汗水,并且要守住法律的红线!
否则,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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