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男子在处理完离异哥哥的后事后,侄儿(哥哥儿子)出面要求继承遗产,男子提出,侄儿先要与哥哥做亲子鉴定,若鉴定不是亲生子,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侄儿不同意,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十堰晚报) 李文亮出生于湖北郧西县的一个小山村,2000年的时候,李文亮(化名)哥哥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李),全家人很高兴。李文亮参加了侄儿的百日宴,宾客尽欢。 当时的经济条件差,好在李文亮哥哥和嫂子都是勤劳本分的人,一家三口的日子平淡而又幸福,但随着家里条件变好,社会加速发展,哥哥和嫂子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2018年,哥哥在侄儿小李满18岁后,和嫂子的婚姻走向破灭,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离婚协议中约定,侄儿小李由嫂子抚养,哥哥每个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李文亮不知道哥哥和嫂子感情破裂的细节,但他当时就觉得侄儿小李和哥哥不是很像,只是没有往深处去琢磨。 2020年,哥哥意外去世,由于哥哥没有其他亲人,李文亮便承担起了给哥哥办后事的事务。 因为侄儿的冷漠,李文亮留了一个心眼,他留下了哥哥的毛发,并在处理后续遗产继承问题时提出了一个要求。 “侄子小李要与哥哥做亲子鉴定,若鉴定小李不是亲生子,那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侄儿不同意,侄儿认为他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应该由他继承,叔叔凭什么要他做亲子鉴定,而且人都已经死了,现在即便要做亲子鉴定也做不了。 侄儿认为叔叔为了占有父亲的遗产,故意刁难他。 李文亮早有准备,他拿出哥哥的毛发,提出只要侄儿同意,现在就可以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在李文亮看来,只是做个亲子鉴定而已,费不到多少时间,只要侄儿心里没鬼,肯定会同意的。 没想到,侄儿不仅拒绝了,还起诉至法院,准备通过法律的方式继承遗产。 1、《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李是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文亮是李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没有留下遗嘱,应该由小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遗产。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小李不是李某的亲生骨肉,李某妻子欺诈性抚养,那小李就不是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留下的遗产就应该由李文亮继承。 正因为如此,李文亮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这在法律上行得通吗? 2、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谁都可以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1073条对这个问题规定得很清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这一条说了两个问题: 第一,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父或者母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第二,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院意见: 李某生前没有对小李的继承权设立条件,也没有委托弟弟(李文亮)做亲子鉴定,李文亮拿着李某的毛发要求侄儿小李做亲子鉴定,侵害了小李的隐私权及身份权。 同时,李文亮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 故驳回李文亮的诉讼请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偷偷保留头发”,头发保证是他哥的吗?不会偷龙转凤吗,不排除弟弟打哥哥的遗产,争产争得这么光明正大,鸠占鹊巢,别人家事他的资格何来。为何他不跟他哥哥做一个亲子鉴定,他们是不是亲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