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男子在处理完离异哥哥的后事后,侄儿(哥哥儿子)出面要求继承遗产,男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3 12:38:28

湖北十堰,一男子在处理完离异哥哥的后事后,侄儿(哥哥儿子)出面要求继承遗产,男子提出,侄儿先要与哥哥做亲子鉴定,若鉴定不是亲生子,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侄儿不同意,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十堰晚报)   李文亮出生于湖北郧西县的一个小山村,2000年的时候,李文亮(化名)哥哥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李),全家人很高兴。李文亮参加了侄儿的百日宴,宾客尽欢。   当时的经济条件差,好在李文亮哥哥和嫂子都是勤劳本分的人,一家三口的日子平淡而又幸福,但随着家里条件变好,社会加速发展,哥哥和嫂子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2018年,哥哥在侄儿小李满18岁后,和嫂子的婚姻走向破灭,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离婚协议中约定,侄儿小李由嫂子抚养,哥哥每个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李文亮不知道哥哥和嫂子感情破裂的细节,但他当时就觉得侄儿小李和哥哥不是很像,只是没有往深处去琢磨。   2020年,哥哥意外去世,由于哥哥没有其他亲人,李文亮便承担起了给哥哥办后事的事务。   因为侄儿的冷漠,李文亮留了一个心眼,他留下了哥哥的毛发,并在处理后续遗产继承问题时提出了一个要求。   “侄子小李要与哥哥做亲子鉴定,若鉴定小李不是亲生子,那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侄儿不同意,侄儿认为他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应该由他继承,叔叔凭什么要他做亲子鉴定,而且人都已经死了,现在即便要做亲子鉴定也做不了。   侄儿认为叔叔为了占有父亲的遗产,故意刁难他。   李文亮早有准备,他拿出哥哥的毛发,提出只要侄儿同意,现在就可以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在李文亮看来,只是做个亲子鉴定而已,费不到多少时间,只要侄儿心里没鬼,肯定会同意的。   没想到,侄儿不仅拒绝了,还起诉至法院,准备通过法律的方式继承遗产。   1、《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李是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文亮是李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没有留下遗嘱,应该由小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遗产。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小李不是李某的亲生骨肉,李某妻子欺诈性抚养,那小李就不是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留下的遗产就应该由李文亮继承。   正因为如此,李文亮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这在法律上行得通吗?   2、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谁都可以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1073条对这个问题规定得很清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这一条说了两个问题:

第一,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父或者母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第二,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院意见:   李某生前没有对小李的继承权设立条件,也没有委托弟弟(李文亮)做亲子鉴定,李文亮拿着李某的毛发要求侄儿小李做亲子鉴定,侵害了小李的隐私权及身份权。   同时,李文亮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

故驳回李文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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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13 13:35

    就是即便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只要认定存在抚养关系成立。法律上是养子也同样有继承权的。

    12347 回复:
    那么养子是否同样应该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这货不尽孝,结果却来分遗产,那法律支持他岂不是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