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湖北一男子,约了风尘女子嫖、娼后,以女子服务态度不好为由,要求重新服务一次,并且转账给她5000元钱精神损失费,女子拒不服从后,男子直接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辣椒水,朝着女子就喷去,女子不敢报警,只得忍了下来,不料男子尝到了甜头,继续物色起了下一个目标… (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男子胡某不学无术,没有正当的职业,有点小聪明。事发前夕,胡某想到一个发财的路子以后,遂开始着手实施起来。
她先通过网络联系到了误入歧途的女子小唯,相约以不菲的价格发生交易。之后的整个过程十分顺利,胡某付钱,小唯提供服务。 但在之后,胡某突然拿出提前准备好的刀具、辣椒水,谎称小唯得罪了人,有人要花钱教训小唯,现在只要小唯能再赔他一次,并且给他5000元,他就能够放了小唯。虽然知道胡某是在说谎,但年轻的小唯无可奈何,只得按照胡某说的做。 此事之后,胡某心安理得的离开,他笃定小唯不敢报警,因为他清楚,小唯要是报警,不仅会被拘留、罚款,警方还会通知家属,这对小唯来说太不值了。 另一边,小唯第一时间确实没有报警,她只得委屈的将此事告知了几个知心朋友,朋友们了解到小唯的经过后,纷纷劝解小唯报警,不能让这样的人白白占了便宜。有了朋友的支持,小唯鼓起勇气报警求助,警方第一时间将胡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胡某如是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警方询问胡某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时,胡某遮遮掩掩,疑似在极力隐藏什么。 经过民警对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发现胡某在此事之前,还通过同样的方式,以服务不满意为由,向两名女子勒索钱财5000元。而这两名女子,均因害怕受到处罚没有报警。 首先,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纵使是抢一元钱,也构成此罪,如果存在多次抢劫的行为,则刑期上升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胡某通过使用刀具、辣椒水的方式,胁迫女子转账5000元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其抢劫的人数在3年以上,所以其法定定期也在十年以上。 其次,胡某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虽然三名女子的身份比较特殊,双方之间的第一次交易也是以金钱为媒介,但第二次交易时,系胡某通过暴力方式威胁,女子并非自愿,胡某的方式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某的强奸行为与抢劫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在对其判处刑罚时,应当两个犯罪行为分别确定刑期以后,然后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胡某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然后,虽然小唯及另外两名女生是本案的被害人,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三个女生和胡某交易的时间再6个月以内,则无需处罚,反之则需要处罚。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胡某终究是接受了应有的惩罚。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