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和丈夫去了意大利打工,结果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女子于是回了国,谁知女子回国后,竟然和他人生了一个儿子,丈夫得知后气急败坏,要求追究妻子重婚罪的责任,不料妻子却辩驳称虽然生了孩子,但是自己和情人没生活在一起,丈夫决定将妻子诉至法院解决此事。
王先生和邹女士是夫妻,两人共同育有2个孩子,因为生活的压力,两人决定一起去意大利打工,为了孩子将来能够有一个不错的条件。
来到意大利后,由于不适应当地饮食,加上找的工作也一般,所以,夫妻二人经常因为各种琐事闹矛盾,一气之下,邹女士选择了回国。
回国后,邹女士也没闲着,而是找了男子潘某,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后,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着是潘某。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远在意大利的王先生,偶然从家乡亲友的口中得知了这个惊人的消息。他满心的震惊瞬间转化为愤怒,他觉得自己多年来为家庭的辛勤付出,对妻子的信任,都在这一刻被彻底践踏。王先生认为,邹女士的行为已然构成了重婚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重婚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起事件中,邹女士在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潘某育有一子,这种行为看似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即对于邹女士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她与潘某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虽然两人育有一子,但邹女士辩驳称自己并未与潘某生活在一起。
在实践中,认定重婚不仅要看是否有配偶者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还包括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邹女士仅仅是与潘某生育孩子,而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从法律严格意义上来说,可能不构成重婚罪。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邹女士与潘某在生活中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那么就满足了重婚罪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要件。
从民事角度来看,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邹女士进行赔偿,这是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邹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王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邹女士给予损害赔偿。
其实,邹女士的行为无疑给王先生和两个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王先生在异国他乡辛苦打拼,本想着为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却没想到妻子在国内做出这样的事。
这不仅是对婚姻忠诚的背叛,更是对家庭责任的逃避。而对于两个孩子来说,他们或许还无法完全理解父母之间发生的事情,但父母关系的破裂和家庭的变故,无疑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
最后,法院审理后也认为邹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并赔偿王先生5万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这种判决真够扯淡的!赔偿5万就完了???真特码的无耻!
现在离婚太容易了,合不来就离吧,何必受苦受累。
没拿结婚证难道就不算重婚?
为什女人犯错误,那么轻5万。应该加判点刑,关一年半左右比较合理
乱七八糟,放狗屁
犯错但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