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和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了商铺开超市,8年后,该公司却把房屋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男子认为房东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5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star星视频)
2015年9月,老李从一家公司租了商铺,拿出全部的积蓄,开了一家超市,凭借着诚信经营和热情服务,眼看着自己超市的生意日渐红火,老李开心不已。
可8年的一天,老李却收到了房东的通知,说他们公司考虑把商铺全部出售了,之后双方就不再续签租赁合同了。
老李虽然有些失望,但是也能理解对方的打算。
考虑到自己在这里租了8年,也有了稳定的客源,他想着如果价格合适,可以考虑把自己承租的商铺买下来。
2023年1月17日,老李收到了房东发来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函》,他仔细阅读了通知函,发现里面只写明了商铺的打包出售价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如果老李同意同等条件购买,应于3日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
老李对于这1000万元的价格和支付的方式有所质疑,并且通知函并未告知具体的交易条件,他于1月19日给房东寄送了一份回复函,表示自己对价格和支付方式有所质疑。
但是这份回复函如同石沉大海,老李并未收到房东发来的任何回应。
老李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他继续经营着自己的超市,直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
老李这才后知后觉的发现,房东早在2023年1月11日,就跟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之后的6月1日,他们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且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原来房东早就把自己租赁的商铺出售给了第三人,只是一直瞒着老李,直到双方租赁期满,房东才让老李搬走。
得知这一消息后,老李感觉非常的愤怒和不解,自己作为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房东在出售商铺时应该首先通知自己,并如实的跟自己披露房屋出售的具体交易条件,并给予自己15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然而,房东却瞒着自己,与他人签订了交易协议,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他要求房东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停业损失等各项损失105万余元,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1、为何房东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却要等到租赁期满,才敢让老李搬走呢?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是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在同等条件下,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东在决定出售房屋时,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租户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同等条件是指租户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如价格、付款期限、交易方式等)等同。
房东将自己的交易条件告知给租户后,给予租户15天的考虑时间,除非租户在这个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否则房东应当依法保障租客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具体到本案,房东于2023年1月17日给老李发去通知函,老李于2023年1月19日回函,对于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提出质疑,但是房东并未给予任何的回应。
并且房东在通知函中只给予了老李3天的考虑时间,也跟15天的优先购买权期限不符。
另外,在通知函中,房东披露的出售信息并不完整,妨碍了老李行使优先购买权。
3、法院判决房东赔偿老李10万元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房东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房东披露信息不完整,履行通知义务存在瑕疵,侵害了老李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房东跟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受影响。
老李能做的,就是请求对方赔偿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房屋差价、中介服务费、搬家费等。
最终,法院判决房东妨碍了老李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房东赔偿10万元给老李。
一审判决后,房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