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手机不小心丢失在路边,调取监控后发现,有一大妈路过此处有捡拾的动作,当女子联系上大妈时,大妈却说我捡的是个烟盒,女子公公表示要给大妈2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时,大妈又不承认了。
马先生的儿媳妇小刘前不久在路上走路时,不小心将手机丢在了路边,后来调取了监控,发现一对老夫妻路过此处,老太用脚踢了两下后,随即转回身来捡起了一个黑色物品快速离开。
因为都是当地的,所以,马先生很快联系上了对方,希望对方能够返还,可是大妈却说,卧室弯了腰,但是我没有捡。
于是,马先生拿着监控给大妈看,大妈又说,我捡了一个烟盒,并没有捡到手机。
无奈,马先生提议给对方200元,希望对方能够把手机换回来,因为手机里还有不少孙子的照片,谁知大妈却表示,就是给我100万元我也拿不出来。
马先生见对方没有打算返还手机,于是就找来亲朋好友以及双方当都认识的人去劝说,接连找了五拨人,大妈依然不承认捡到了手机。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小刘的手机属于她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大妈捡到小刘的手机,在小刘明确要求归还的情况下,大妈拒不归还,这种行为构成了无权占有。小刘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大妈返还手机。
同时,马先生提出给大妈200元感谢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悬赏承诺。如果大妈接受了这一承诺并归还手机,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一个关于悬赏的合同关系。但大妈拒绝归还手机,也就没有履行这个潜在合同中的义务。
此外,若大妈拒不归还手机,导致手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损坏或灭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妈作为恶意占有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问题是大妈根本不承认捡到了手机,那么如果小刘确实路过此处有物品掉落,而大妈也捡了起来,那么,可以直接推定大妈捡到了手机,即便大妈否认没有捡到,也没有实际的作用。
如果大妈捡到手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且手机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大妈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时,关键在于手机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若经鉴定,小刘丢失的手机价值达到该标准,且大妈拒不归还,那么大妈就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最后,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还是看似复杂的纠纷,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的贪念或不当行为而陷入法律的困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首先你有确凿证据表明大妈捡到的是你的手机
主打一个背着牛头不认脏!你有监控是你的事,我就是不承认。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