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粥铺来了一名女乘客,结果拿了包子就开始掰也不付钱,店主随即拦住对方

闻书识焉 2025-01-06 16:04:48

河北石家庄,一粥铺来了一名女乘客,结果拿了包子就开始掰也不付钱,店主随即拦住对方并报了警,结果女子却不依不饶,径直走出了店外,一边走还一边说自己是工商局的,事发后,当记者联系上粥铺询问时,粥铺老板又称不方便告知对方是不是工商局的。

据当地一粥铺工作人员发视频称,一女子自称是工商局的,来店里拿起了包子就掰开,也不付钱,上次来的时候,买了一个包子,换了十个。当粥铺工作人员报警后,女子径直走出了店里,一边走还一边说,你的东西不能吃,谁愿意吃你的东西。

事发后,当媒体联系上粥铺工作人员后,对方表示已经和当地相关部门把这个事情处理好了,但是对于女子身份,这名粥铺工作人员却讳莫如深,表示不方便说。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女子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维度的法律问题。

民事责任

1.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女子拿了包子不付钱,这种行为使得粥铺遭受了经济损失,她无正当理由获得了包子这一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粥铺老板有权要求女子返还与包子价值相当的财物或支付相应价款。例如,若一个包子售价2元,女子拿走了5个包子,那么她应返还10元给粥铺。

2.侵权责任:女子随意掰扯包子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包子的完整性和可销售性,侵犯了粥铺对包子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些被掰扯的包子无法再正常销售,女子需对粥铺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包子的成本、预期利润等。假设这屉包子成本5元,原本预期能获利3元,那么女子应赔偿粥铺8元。

行政责任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在粥铺内不付钱拿包子、掰扯包子且不听劝阻,其行为扰乱了粥铺这一公共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那么,警方完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若情节较轻,可能给予警告或罚款;若情节较重,可能面临拘留并罚款。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女子并非工商局工作人员却自称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员,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也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如果这名女子确实是公职人员,那么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刑事责任

1.虽然从现有描述看,女子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但假设她以工商局检查为名,欺骗粥铺老板,使老板基于错误认识而免费提供包子等食物,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女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食物价值达到当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如3000元 - 10000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同样假设女子多次到粥铺实施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女子强拿包子、掰扯包子等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事发后有网友就调侃,工商局买包子不花钱,运管局之前打车不是也不给钱么。

还有网友表示,不方便说其实就是了,这种强拿硬要被管理对象财物的,其实要进行行政处分。

虽然此次事件虽已处理,但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0 阅读: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