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长脸”,一名男子带着老婆到专卖店手机店买手机,拿着新手机回到家后,却发现手

校花阁 2024-12-21 23:00:22

“真是长脸”,一名男子带着老婆到专卖店手机店买手机,拿着新手机回到家后,却发现手机中有自己和老婆的照片,男子以手机店卖给自己的手机不是新手机为由,要求手机店退一赔三,手机店却表示,你想的美,我卖给你的是正规渠道的手机,又不是假冒商品,凭什么让我赔,小心我告你敲诈。

程先生是一位火锅店老板,他和自己的老婆经营一家火锅店。月底的时候,程先生老婆告诉程先生自己的手机坏了,程先生想着周末带着老婆到商场里买一部新手机。 二人便来到手机商场,经过左挑右选。程先生的老婆看中一款手机。程先生的老婆特意让手机销售人员把样机拿给她看了看。 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手机好不好?当然要看拍照。程先生的老婆也不例外,为了检验手机拍照的质量和效果。程先生的老婆,当场特意拿起手机给他们夫妻俩拍了几张自拍照,从图片的效果上来看,程先生的老婆很是满意。

就在程先生决定付款,买下手机的时候,店里的销售人员告诉他们,这部手机现在没有现货,需要从其他的营业店里调货过来。她问程先生愿不愿意等两天。 程先生老婆表示可以,反正之前的旧手机还能再用几天。于是程先生为了表示购买的诚意,提前预定了这部手机,当场交付了300元定金。销售人员告诉他,三天之后可以过来拿货。 第3天,程先生赶到手机店,销售人员提前从柜台里拿出一部包装好的手机。只是程先生在拿到手机的时候,发现手机的塑封盒是拆开的,销售人员告诉他,这是他们刚刚打开,帮助程先生验货的,确保他们的产品没有问题。 程先生当时拿到手机,付了钱,为了赶紧回到火锅店。也就没有多想。

回去之后直接把手机交给自己老婆。老婆开心的收下了礼物。只是在手机充完电重新打开手机后。程先生的老婆发现了一个雷人的问题。 这部新手机里居然有程先生和他老婆的照片。这照片不就是前两天在手机商场里他老婆刚拍的吗? 那说明这个商场根本没有从其他地方调货。而是把当时的样品机转手卖给了他们。

气愤的程先生拿着手机返回了手机商店,找到了当时的手机销售人员,责问她为什么要把样品机卖给自己? 销售人员却不承认,她表示,这部手机不是样品机,而是从其他营业点调过来的。直到程先生翻出手机里的照片,销售人员却不吱声。 程先生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要求手机店对自己退一赔三。该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却表示,程先生的要求有点过分,因为自己卖店里卖给他的手机,是从正规渠道来的,又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凭啥退一赔三?

程先生见对方不肯同意自己要求,甚至还不愿给自己退货。一气之下,程先生找到记者,要求曝光这家黑店。 记者带着程先生再次找到了这家手机店。记者采访了该店的负责人。询问他为什么要把样品机卖给程先生? 对方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该手机是样品机。有可能是在其他营业点充当过样品机,但确实该部手机是从其他经营店发过来的。 同时他表示,如果自己卖的是假手机,别说退一赔3,就是退一赔10,退一赔100他都话可说。现在自己卖的算是样机,但可以保证是正品机,程先生没有任何的损失,所以这构不成对程先生欺诈!相反,程先生以此为借口,要求他们退1赔3,构成了敲诈勒索。 记者听到手机店负责人如此解释,也感到很无语,随后他把这个问题反映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手机店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程先生到手机店购买手机,手机店不光保证程先生买到正品的手机,还应当如实告知这个手机的属性,产品质量,来源渠道等信息。显然不能仅仅以提供手机是正品机就算服务到位了。

2.手机店对程先生存在欺诈,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的。 手机店以样品机充当新机,构成对程先生的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要保护被欺诈的程先生的利益,程先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解除合约。

3.程先生有权得到退一赔三的利益诉求。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既然程先生选择购买手机,肯定希望得到的是全新的,没有使用过的手机。这是程先生的权程,也是每名普通消费者,正当的利益需求。而手机店却以样品机代替新品机,性质上是对程先生构成了欺诈,那么程先生以此,可以要求对手机店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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