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大妈花300多万买套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怕媳妇离婚分走一半房子,她跟

沙僧说事 2024-12-21 10:22:30

福建厦门,大妈花300多万买套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怕媳妇离婚分走一半房子,她跟儿子签了代持协议留了一手。不料,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竟然背着她把房产证挂失后补办,然后加上儿媳的名字,大妈傻眼了,跟儿子要房子,儿子却反咬一口,说房子是他买的,代持协议是母亲护佑他签的。大妈愤怒的把儿子告上法庭。

(来源:新福建)

孙大妈在儿子刘扬读高中时,就花300多万,给他把婚房准备好了。

当时,她名下有套房,二套房首付高,她决定买在刘扬名下,但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她怕将来儿子婚后感情生变,房子被分走一半,为了规避风险,她就跟儿子签了代持协议。

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房子的产权是她的,刘扬是代持人,如果她想过户,刘扬必须配合。

没了后顾之忧后,手握房产证的孙大妈心里踏实了,儿子娶媳妇还得十年八年的,也不能空着呀,孙大妈的弟弟就帮她租了出去收租,正好以租养贷。

10年后,刘扬大学毕业,结婚生子,夫妻恩爱,家庭幸福,孙大妈看在眼里,乐在心里。

可孙大妈发现了一件事后,一下子乐不起来了,她更感觉寒心,她处处为儿子打算,他竟然跟自己老婆合起伙来算计自己。

原来,刘扬背着孙大妈,偷偷把房产证挂失后又补办了,然后在房本上加了妻子宋娟秀的名字。

就等于,孙大妈一篇挖空心思规避风险,这下子土崩瓦解。

她花钱买的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成儿子儿媳的了,她以为房产证在她手里万无一失,没想到竟然会变成这样?

她气坏了,质问儿子为啥这么做?如果儿子感情有变,一半房产就成儿媳的了。

刘扬却说:妈,我们两口子恩爱着呢,咋可能离婚?没见过你这么当妈的,就不盼着儿子好。

孙大妈气的上气不接下气,她当然盼儿子好,但现在离婚率那么高,她这么小心谨慎,也是在给自己防患于未然。

刘扬不理解孙大妈的良苦用心,竟然急头白脸的说:房子在我名下,就是我的,我想给谁就给谁,你管不着,把我惹急眼了,我把一套房都给我媳妇。

孙大妈可不放心,既然儿媳要求房本加她名字,就怕目的不纯,儿子当局者迷,她这个母亲不能大意。

房子的首付款、契税、房贷,所有的原始凭证,都在她手里,她有足够的证据,把房子要回来,她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子。

万万没想到,儿子在法庭上竟然信口开河,一口咬定,房子是他出钱买的,代持协议是母亲强制他签订的。

这儿子太糊涂!没领会母亲的良苦用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有人觉得这儿子被媳妇洗脑啦。言听计从。乖顺的很。妈妈白生儿子。白养几十年。以后肯定不会再联系了。养老送终的事情。交给别人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孙大妈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吗?

1、代持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孙大妈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房产证一度登记在刘扬名下,且后续被挂失补办并添加了宋娟秀的名字。

但根据代持协议的存在及法院的最终判决,该登记行为并不足以改变孙大妈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正权利人的事实。

因此,即便存在登记变更,也不影响孙大妈对房屋的所有权。

2、宋娟秀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宋娟秀虽然被加为房产共有人,但考虑到她并非出资人,如果不知晓代持协议的存在,她可能主张善意取得。

由于刘扬是孙大妈的儿子,且是代持协议的当事人,他挂失补办房产证并加名,不能构成对宋娟秀善意取得的有效支持。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孙大妈与刘扬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扬在法庭上否认协议的有效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是2013年购买,当时刘扬还在读高中,不具备买房能力,购房的原始凭证孙大妈都进行了提交。

所以,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证据,判决房屋归孙大妈所有,并要求刘扬夫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扬支付25000元房产保全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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