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女子和丈夫离婚后,前婆婆却多次找到女子,要求女子返还退休工资。女子傻眼:卡在你儿子手上,钱是他取给我的,是赠与,用于家庭开销,不属于不当得利,没得还。前婆婆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结果让她傻眼。
(来源:大象新闻)
刘红和李刚结婚多年,可两人总是吵吵闹闹过日子,婆婆李大妈看不下去,经常从中调和。
得知儿子儿媳的日子过得紧张,李大妈还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儿子儿媳保管,让他们有需要就去取钱。
那时李大妈已经退休了,每个月都有一笔退休工资进来,她想着只要儿子儿媳好,这个家才能安稳下来。
可即使李大妈一心为了儿子儿媳好,可刘红和李刚还是过不下去了,两人大吵一架后,决定离婚。
真的到了离婚的时候,两人反而平静下来,两人就财产问题分割的清清楚楚的。
收拾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后,刘红从家里搬了出去,准备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可没想到,李大妈却多次联系刘红,说当初自己把工资卡交给了刘红保管,刘红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的工资全部取走,据为己有,她要求刘红把钱还给自己。
刘红有些傻眼,当初她跟李刚在一起时,家里的经济大权确实是她在保管,但是自己从未要过李刚和婆婆的工资卡。
每次发了工资,李刚就会转账或者取现给她,让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刘红跟李大妈解释:工资卡一直都是由李刚保管的,自己没有拿李大妈的一分一毫。
至于李刚转给自己的那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赠与,这些钱已经用于日常开销了,自己没得还。
可李大妈根本不听这一套,坚持说:“你少来这套!你赶紧把钱还回来,别想着占我们老李家的便宜!”
刘红见跟李大妈沟通不了,只能让李刚去解释。
双方沟通未果,李大妈一纸诉状,将刘红告上了法庭。
1、李大妈认为前儿媳刘红取走自己卡里的工资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大妈称自己2018年12月开始,就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前儿媳刘红保管,刘红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卡内余额全部取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刘红却认为李大妈自愿将钱财赠与给他们小两口,这些钱财用于家庭开销,他们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父母作为赠与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子女。李大妈见儿子儿媳日子过得紧张,就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儿子李刚保管。
刘红说当时他们并未分家,家里的钱一直都是自己在管,但是开支也是自己承担的。
李大妈主动把卡交给李刚后,李刚从卡里取走钱款交给自己,这属于李大妈对小家庭的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刘红称这些钱已经用于了家庭共同开支,无需返还给李大妈。
3、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各执一词,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查明:李大妈主动将工资卡交给儿子儿媳,该工资卡有短信提醒,每次从社保卡取钱,李大妈是可以收到短信通知的。
因此李大妈应当知道自己把工资卡交给儿子儿媳保管后,儿子儿媳有从里面取钱,而不是她主张的不知情。
法院认为:刘红说李大妈将工资赠与给他们小家庭,用于家庭开支具有高度盖然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妈的讼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不给儿子卡却故意用退休卡顶儿子家庭开销,离婚后却以自己不知道骗前儿媳返还,等于婚姻白嫖女方钱财,人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