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旷工被开除,还想要12万赔偿金?”江苏南京,张先生于2013年时入职到某公司工作,由于其工作表现很好,于是公司于2016年时,便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不曾想,工作多年后,张先生却萌生了让公司开除自己的奇怪想法。于是张先生主动和公司说明情况,声称自己想领失业金,希望公司能够成全。公司当然不能同意。
被公司拒绝后,张先生再也没有之前那种拼劲,但工作表现还算合格,因此公司也没有为难他。可不曾想,去年7月份开始,张先生为达目的,就直接不到公司上班了。
公司忍无可忍,给张先生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其回公司上班。可心意已决的张先生根本不当一回事。最终,公司于去年8月26日,将张先生开除。
张先生与其他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不一样,其被开除后,不仅没有失落,反而非常开心。并以自己要领失业金为由,要求公司将离职日期改一下,改为8月16日。公司见张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遂一时心软同意了。
可不曾想,张先生反手就提起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需支付其赔偿金12万元。
有网友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在布局。意思就是说,张先生声称想领失业金是假的,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要讹公司的赔偿金。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么?
首先,《劳动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永久合同。即只要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注意!上述“用人单位制度”不以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制度为准,是有法定规定情形的。比如说,故意长时间旷工等情形。
其次,张先生的用人单位制定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司制度,而其中一条就是长期无故旷工,公司可视情节严重与否,对其作出包括开除在内的处罚。
正如前面所述,只要只要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无故连续旷工15天,在公司已经依据公司规定发通知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的情况下,其却仍然置之不理,因此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虽然张先生的离职通知单上的日期,与实际送达日期有出入,但用工单位能够合理举证说明,且其作出的解决劳动合同关系,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能够合理举证其一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张先生的无理诉求,并判令公司需补齐张先生的工资差额813元。
最后,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保护每一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但绝对不会让别有用心的“碰瓷”者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