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云南昆明,女子将狗拴在自家店铺门口的树上,一名大妈路过时不慎在附近摔倒受伤,而后声称被女子的狗吓倒的,要求女子赔偿。女子认为狗绳只有1米,离大妈足足3米远,不可能吓到大妈,而且路这么宽,大妈偏偏往狗旁边走,是在讹人,与大妈发生争执。争执中,女子用装着空塑料瓶的垃圾袋砸大妈,被警方罚款200元,而后又被大妈告上法庭,索要15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10年前捡了一只流浪狗,因为是条土狗(中华田园犬)没法办养犬证,一直没有办证。
虽然没有办证,张某每年都会给狗打疫苗。
去年的一天下午,张某将狗拴在自家店铺门口的树上,进入自家店铺打扫卫生,而后听到有人喊有人摔倒了,便出门查看。看到一大妈坐在离狗3米远的地上,旁边站着个大爷。
“你家的狗,把我家人吓倒了!”大爷气哄哄的对着张某喊!
张某闻言表示,“我家狗很温顺的,路那么宽,怎么可能吓着你家里人,肯定是你家里人自己不注意摔倒的!”
大爷怒了,骂了张某几句,张某也不甘示弱,回怼大爷。
过程中,张某的儿子也从店铺出来,也表示自家的狗不可能吓着大妈,原因是狗绳只有1米,离大妈足足3米远。后见大爷大妈坚决要求赔偿,便让大爷大妈报警处理。
大爷随后报警,报警后便拿起手机拍摄张某母子二人,张某制止大爷未果伸手殴打大爷,未果后拿起一个装着空塑料瓶的垃圾袋扔向大爷,被大爷挡开。
警方随后介入,调取附近的监控后,认定大妈途经张某店铺门口被张某拴在店铺门口树上的狗惊吓摔倒、张某随后与大爷发生争执,争执中伸手殴打大爷,未果后拿起一个装着空塑料瓶的垃圾袋扔向大爷,被大爷挡开等事实,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后,由于大妈伤情过重,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大妈又一纸诉状将张某母子二人告上法庭,索要15万余元赔偿。
法庭上,张某母子仍认为大妈是自己走路不注意摔倒受伤,与自己无关。
但是由于监控视频显示,大妈摔倒前,系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走至张某家的狗的附近,张某家的狗突然朝大妈飞扑、跳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限于发生物理接触而造成的损害。基于动物自身的运动能力和攻击能力,其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方式,既包括咬伤、抓挠、缠绕、飞扑、冲撞等发生直接接触的攻击行为,又包括追撵、跳跃、咆哮、狂吠等不发生直接接触的攻击行为以及给他人带来的视觉刺激、引发恐惧而造成的损害。因此,“无接触式”致人损害完全属于饲养动物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方式之一。
张某作为狗主人,对狗负有管理义务,事发当日,张某的儿子同样在店铺内,同样对狗负有管理义务,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惊吓大妈,致大妈摔倒受伤,应当连带承担赔偿大妈的责任。
张某母子又辩称路很宽,大妈却径直向自家的狗走去,致使该狗只受到惊扰,大妈自身也存在过错。
但是法院认为,监控中,大妈虽在行走过程中偏向案涉犬只所在的道路右方张某家的狗所在的方向,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此外,张某母子当庭自认大妈对自家的狗并无故意挑逗行为,且案涉监控视频亦不能证明大妈对于张某家的狗飞扑行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母子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认为,大妈对自身摔伤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综上,认为张某母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核定大妈的的合理损失后,判决张某母子连带赔偿大妈8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母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母子认为,从监控可以看出,大妈原本是从道路中间开始行走的,其本可以正常直线行走,但却一直向拴在绿化带与人行道边缘树上的犬只方向径直走去,一直到走到自家狗的面前,其主动向自家狗径直走去这个行为的本身对案涉犬只来说就是一种身体行为上的恫吓。一审法院认为大妈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系错误认定,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张某母子主张大妈的行为对犬只有一定的诱导或威胁,但此主张不足以证明大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张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承认自家的狗未办证且事发时拴在公共通道上,这进一步表明张某母子在犬只管理上存在疏忽,增加了公众遭受损害的风险。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张某母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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