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男子旅游时认识一名女子,互加微信好友后,两人相约到酒吧喝酒,当晚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4-12-18 21:05:06

云南丽江,一男子旅游时认识一名女子,互加微信好友后,两人相约到酒吧喝酒,当晚男子趁对方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次日,男子再次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时,女子惊醒并报警。但男子却以第一次没报警就是同意的为由,不认为其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云南丽江中院)

36岁男子曲某在入住酒店时,遇到同在办理入住手续的女子陈某。次日早上,曲某在酒店附近的早餐店吃早餐时,又偶遇陈某也前来该早餐店用餐。

曲某用餐结束后,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偷为陈某结账。陈某得知后,欲将早餐钱还给曲某,但被拒绝。随后两人结伴返回酒店,在等电梯时,曲某主动向陈某索要微信,陈某遂同意。

当天两人结伴游玩后,曲某又邀请陈某一起吃饭,并到酒吧喝酒,陈某同意。就在酒吧喝酒期间,陈某因玩游戏输多赢少,大量喝酒导致醉酒。

酒吧喝酒结束后,曲某将陈某背回酒店房间,并趁陈某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曲某独自返回自己入住的房间。

次日晚上,两人再次相约吃饭喝酒后,曲某又趁陈某醉酒意识不清时,在陈某入住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期间,陈某惊醒并立即报警求助。

可曲某到案后却以第一次陈某没有报警为由,认为其并没有强迫陈某,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陈某却解释称,由于第一次时其完全喝断片了,且一醒来时头和全身都痛,导致没有发现。而第二次,是当场发现并报警的。陈某还特别强调称,如果第一次发现,其也会马上报警。

一、曲某构成强奸罪么?

强奸罪是指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使用了暴力压迫、言语威胁或趁女方不会反抗时等其他手段。

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是使用了上述法定手段的哪一种致使女方处于不知抗拒、无法抗绝、不敢抗拒等状态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均构成本罪。

换而言之,在曲某承认其两次与陈某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证明陈某当时是被违背了意志,那么曲某的罪名则成立。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当场报警,曲某承认其未经女方同意,那么其这一次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

至于第一次时,检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双方陈述及监控记录,足以证明曲某是将醉酒昏睡的陈某背回酒店房间后,利用陈某处于不能反抗时,强行为之的。即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曲某该如何量刑?

检方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本应在有期徒刑4-6年考虑基准刑。但曲某具有两次侵犯同一被害人的情节,故其行为应当在4年6个月-6年9个月考虑基准刑。

检方同时还认为,曲某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故其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可分别减少相应的基准刑。

据此,检方向法院对曲某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意检方观点,并对曲某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曲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其认为陈某第一次没有报警,就代表是同意的。因此其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判断行为人罪名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换而言之,陈某当时没有马上报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有证据曲某当时确实违背了妇女意志。因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本案例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1、防人之心不可无!就本案而言,陈某在认识曲某不到24小时的情况下,就与其大量喝酒并导致醉酒。此举确实欠缺考虑,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2、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即女方当时没反抗、事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并不代表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总而言之,务必要尊重妇女意愿,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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