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民警,上班期间领导叫他开车出去一趟,民警以为外出办事,二话没说带领导开车就走,半路上领导告诉他,去宝鸡火车站接趟女儿。不料,返程时发生车祸,民警负主要责任,领导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和领导女儿均受伤,在医院住了40多天,事后,民警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不审批,称民警外出不是因公,属于私事,不能认定为工伤,民警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宝鸡中级人民法院) 蔡文祥拖着不灵便的双腿,双眼充满绝望,年纪轻轻因车祸造的不成样子,申请工伤认定还被驳回,他苦恼又无助。
他想不通,工作时间,领导叫他开车出去一趟,他以为外出办事,开车带领导就走,没想到这次看似寻常的外出,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
原来,2015年蔡文祥通过考试,成功入编,成为一名民警,他很珍惜这份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领导同事都很看好他。
没想到,2017年1月13日,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彻底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那天上午9点,蔡文祥像往常一样在公司里忙碌着。突然,领导陈阳找到他,让他放下手头的工作,跟自己出去一趟。
陈阳平日里对他颇为关照,蔡文祥也没有多想,领导叫他出去,一定有事,他满口答应。
随后陈阳口头向局长请了假,局长也口头表示了同意。蔡文祥情商特别高,从不多言多语,在单位听领导的没错。
蔡文祥驾驶着公司的客车,拉着领导开往宝鸡。路上,两人还聊起了家常,氛围轻松愉快。
快到宝鸡时,陈阳才告诉蔡文祥,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来接他的女儿。蔡文祥虽然有些意外,但这是领导的私事,他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行了。
中午,他们顺利接到了陈阳的女儿,然后驾车返回陇县,不料半路出了车祸。
蔡文祥驾驶的公司客车,和一个大货车相撞,两车受损严重,蔡文祥负主要责任。
陈阳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蔡文祥和领导女儿都受伤,其女儿相对轻一些。
蔡文祥捡了一条命,在医院治疗了4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生活质量大打折扣。
他申请工伤认定,被相关部门驳回,认为不符合工伤条例,蔡文祥不服,提起诉讼,告到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蔡文祥申请工伤认定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蔡文祥在上班期间外出接领导女儿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蔡文祥在上班期间被领导指派外出,虽然领导最初未明确告知外出目的,但蔡文祥作为执行者,有理由相信这是领导的工作安排。
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接领导女儿并不直接构成工作原因。但关键在于,蔡文祥的外出行为是受领导指派,且在整个过程中,他都在履行作为司机的职责。
2、蔡文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蔡文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并未涉及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
因此,蔡文祥的个人责任并不构成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工伤认定主要关注的是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非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3、蔡文祥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有权继续申诉吗?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蔡文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定,蔡文祥虽然是接领导女儿,可他是在工作时间服从领导安排,开始并不知道是领导办私事,平时也都是按照领导指令做事。
法院判决,蔡文祥符合工伤条例的认定,相关应部门予以审批。
相关部门不服,提起诉讼,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首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人物均为化名)
他怎么可能不知道出门干啥?这是出了事故才说不知道的。劳动部门认定公车私用也没错。但是作为司机领导让办私事也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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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民警还是公司员工?
领导办私事不是工伤,但民警执行领导外出指令是工伤。
胡言乱语
公安局是公司?啥屁文?
胡编乱造的水平太差了
你就编吧,公司?
瞎编乱造!
公车私用还要追究责任
40%工伤?
入编民警在公司工作,领导安排外出却向公安局长囗头请假,外出不开警车却开公司客车,什么狗屁文章!
“在公司忙碌”是什么公司?保安公司?
公司的客车???警局的警车吧
非公务、非职务行为不应作为工伤,民警可向领导及其受益人索赔
上司安排下属做私事敢不去吗?别拿知道不知道来说事!
建设回小学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