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开会时提出意见,被CEO辱骂,男子反驳与之吵起来,而后公司以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男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万。公司不服将男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当得知自己被辞退时,杨轩感觉很可笑,他怎么都没有想到,公司甚至都不屑于去寻找他犯下过的错误,胡乱给安个罪名就敢辞退他。 杨轩16年前入职公司,勤勤恳恳的工作,3年时间就升职为总务部主任,在同事眼里,杨轩的仕途之路肯定会上升得很快。 但是在2020年,公司新上任一个CEO,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事都做出了很大的调整,搞得人心惶惶,杨轩的部门也深受影响,这让杨轩很不爽。 于是在集团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上,新任CEO王利在会议上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命,把总务部放到了行政中心下面,杨轩提出了质疑。 杨轩认为,开这样的会议,就是为了通报一下,根本不是来征求意见,毫无意义。而且随便就任命一个新人当他的直属领导,把他当小兵一样看待,他很不爽! 王利则是霸气回复了杨轩:我在这个级别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会的意见,你又不是董事会的成员! 既然这样,杨轩就无所谓了,说了句:那你就这样弄呗,你这样自说自话,就这样吧! 王利愤怒的打出一串话: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X的有病。 杨轩也不甘示弱,回了一句:你XX你XX,你还骂人,你个XX的。 王利被气的不行,技术人员一看不对,赶紧把杨轩移除了会议。杨轩被移除后,还有女员工附和老板,一起痛斥杨轩的行为。 5天后,杨轩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杨轩在会议中辱骂CEO王利,进行人身攻击,而且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为其他公司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杨轩觉得很可笑,公司根本就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曾经给别的公司工作过,又怕仅仅是开会骂领导就开除不能服众,就强加罪名,何患无辞! 于是杨轩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补偿。 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应支付杨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43480元。 面对如此巨额的违约金,公司肯定是要想尽办法拒绝支付的,于是把杨轩告上法庭,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1、 杨轩认为,公司用他没有做过的事去辞退他,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杨轩在会议上提出自己的质疑,是一个高管应该做的,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领导却先行辱骂自己,他才不得已回怼辱骂了领导。 但是公司却以杨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点纯粹的子虚乌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出补偿。 2、 公司认为,杨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违反员工手册,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公司员工手册上第6章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违纪事件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且有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无论何种理由与对象,在公司发生辱骂、打架、斗殴行为之一者…… 杨轩在会议上对领导进行了辱骂,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服,公司有权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而且杨轩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司以杨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为由将其开除,却不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作证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而且公司高管与杨轩发生辱骂行为,是在高管先行骂人后,杨轩才进行了回击。 公司只对杨轩进行了开除处理,并未对公司高管进行处罚,于理不合。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4348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