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让人寒心了!上海,男子坐地铁时看到一老人坐扶梯摔倒,上前救人腿部受伤,事发后,有关部门准备给男子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万万没想到,老人竟然拒绝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需要老人确认,才能颁发证书)。男子一气之下,将老人告上法庭。 (来源:大风新闻) 看到地铁列车快要到站了,柴士思背着包,迅速冲入地铁口,准备乘坐下一班地铁列车前去上班。 柴士思(化名)是一个上班族,每天都需要乘坐地铁往返于家和公司之间,或许是时间久了的原因,他已经习惯了拥挤的车厢,嘈杂的人声,以及那一张张疲惫的面孔。 事发这天,柴士思像往常一样,随着人流准备出站,就在这时,一名乘坐上行自动扶梯的老人,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 柴士思看到,没有犹豫地挺身而出,上前护住老人,可能是没有预估对冲重量,老人和柴士思往下退了好几级台阶。 柴士思说,当时非常吃力,为了防止自己也摔倒,他左腿一边抵住老人,右腿一边往后移动。 最后柴士思成功地扶住了老人,可他自己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表情痛苦。 考虑到上班要迟到了,柴士思见老人没事,就忍痛到公司工作,后来上了半天班,又因疼痛难耐去了医院。 医生检查发现,柴士思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 为此,柴士思除了请两个星期的假,耽误了上班,还支出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让柴士思没想到的是,他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没有找老人索赔,相关部门按照颁发“见义勇为”奖的流程,让老人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老人竟然拒绝。 这个老人姓古,气愤之下,柴士思将古某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1、柴士思因救助古某受伤,古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个例子,张三为避免王五受伤出手相助导致自己受伤,张三受伤系李四所致,李四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张三的损害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王五可给予适当补偿。 类似本案这样,古某自己没站稳,没有侵权人的,柴士思请求补偿的,古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是应当,不是可以)。 这里说的是补偿,不是赔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2、古某拒绝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可能是担心被柴士思后续索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柴士思救助古某后,没有立即到医院治疗,而是到公司上了半天班,这为柴士思举证证明他的受伤是救助古某导致,设立了难度。 古某可能是担心被柴士思索赔,才拒绝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 但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只要柴士思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内心确认,他受伤是因为救助古某导致就足够了。 最终,法院在核定柴士思各项损失后,判决古某补偿柴士思7000元。 一个叫“热心旭日”的网友表示,这不是个例,之前有个司机为了救急病的小孩,连闯了几个红灯,被罚款了,交警让找当事人的证明一下,以免除对司机的处罚,没想到,小孩的父亲死活不证明,还说:当时我没让你闯红灯! 最后,人最可怕的就是当他结果平安无事时,他会认为过程中别人的帮助微乎其微,反之,出了事情,受到了伤害他又会把事情无限放大,这就是人心难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