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什么假正经?”上海金山,一名女子入住酒店,下半夜3点,她男友也想住进来,和她肌肤之亲,女子装没听懂,又给他开了间房,没想到,服务员竟把女子的房卡给了男子,导致两人打了起来,女子一怒之下,把酒店告了,索赔4万元。
在静谧的夜晚,吕女士被突兀的门卡开门声惊醒,心跳如同逃命的兔子,疾速敲打着她的胸腔。 她瞬间坐了起来,每一个神经都警觉起来。 她入住酒店的房门,居然在深夜被人用门卡打开,如同一个哑默的警告,暗示着一场即将到来的风暴。 她悄无声息地滑下床,赤脚踩在冰冷的地板上,犹如触摸到了冰冷的刀刃。 她的心跳在静谧的夜晚里,显得格外清晰。 吕女士小心翼翼地走向门口,她的呼吸几乎停滞,每一步都如同在舞台上踏出节奏。 月光从窗户洒入,将她的影子拉得长长的,宛如一幅惊悚的画卷。 “哐当!”门框的断裂声如同炸雷在寂静的夜晚中响起,吕女士不由自主地颤抖了一下。
她终于明白,门卡并不是自动开启,而是被人粗鲁地破门而入。 站在门口的,是一个彪形大汉,他的身形如同被风雕刻而成,充满了野性和力量。 然而,他的眼神却是迷茫的,身上弥漫着浓厚的酒气。吕女士的瞳孔瞬间收缩,眼前的这个男人,竟然是她的男友魏先生。 她瞬间花容失色,质问男友:“你怎么这么粗鲁?谁给你的房卡?我不是给你开了间房吗?” 可魏先生双眼却闪着迷离的光,魅惑的笑挂在嘴角,一步步靠近吕女士:“你开的那间房没有你的温度,我要和你同床共枕…” 吕女士怒不可遏,一把把魏先生推开,她心里升腾出无法言说的厌恶。 原来,吕女士来到魏先生所在的上海出差。
虽然,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但绝没有到以身相许的地步,还在相互了解阶段,她就没住进他家里,而是住进了酒店。 但下半夜3点多,魏先生提出要过来找他,吕女士当然理解他的意思。 但她有自己的底线,在没有决定托付终身之前,她不会和他发生关系。 于是,她装作不解其意,直接给男友开了间房,然后就昏昏欲睡。 没想到,男友竟然拿着服务员给的房卡,破门而入,因为她用铰链反插房门,所以,男友打开门后,看进不来,一脚把门框跺了下来。 男友的无礼和粗鲁,让吕女士很是失望和愤怒,就算是男女朋友,也不该私自闯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看女友不但不欢迎自己,还有所防范,气的魏先生当场发飙,出言不逊:“你装什么假正经?” 吕女士怒火瞬间被点燃,两人话不投机,竟然撕扯着打了起来,魏先生鹰爪一样的大手,卡住了吕女士的脖子,让她差点没窒息。 保安闻声赶来,吕女士才被从魏先生的暴力中解救出来。
两人恋爱关系到此结束,但让吕女士没办法接受的是,酒店凭什么不经自己允许,把房卡给魏先生? 她一气之下,把酒店告了,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累计4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吕女士一方认为,自己明明给男友开了间房。说明自己表明了不愿意和他共处一室的态度,酒店无权擅作主张,把自己房卡给他,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吕女士看来,她入住酒店房间,就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不管是谁,不经自己允许进入,就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酒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擅自主张,把房卡给了魏先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酒店却说,酒店方给吕女士打电话,是经过她同意才给的。 《民法典》规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酒店方说,魏先生索要房卡后,他们给吕女士打电话确认过了,他们不会犯这种常识性错误,她现在却反咬一口,无中生有。 所以,酒店无过错,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3、法院对于吕女士主张酒店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魏先生索要吕女士的房卡,在给他之前,酒店说是吕女士同意的,而吕女士却认为酒店信口开河。 但能证明,起码酒店是确认魏先生是吕女士男友的情况下,才把钥匙给他的。 酒店前台应该跟吕女士确认,虽然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不属于侵犯隐私,因为吕女士和魏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 但吕女士的诉求,是酒店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而非追究违约责任,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评论。
故意强奸未遂,不能私了
法官胡乱判案,明显的强奸未遂!
问题的关键是同意没同意。“铰链反插房门”,应该是没同意的实体证据,而门框损坏,则进一步加强了“没同意”的程度。法官应该判酒店赔。
酒店必须的承担责任,强奸未遂得判刑才行,男女朋友之间有个度不可越
暴力强奸未遂 酒店从犯
这是写小说吗?
十几岁和黄毛去三十的旅店,年纪大了花几千也不给碰了,岁月教会了你贞洁
我用手机看 字太多直接跳过
根本不是男友,如果是男友这样的女人绝对不要!立马分手!
就这样女人还跟处对象?明摆着刷男人的,还不让碰不在一起,有这样处对象的吗?
碰瓷?
啥玩意
胡说,女子如果同意还用酒店给房卡男子?用得着开另外一间房?甚至酒店都不用住直接住男方家不爽歪歪?这狗屁文章狗屁法官狗屁酒店当真让我也是醉了!
电话有录音功能吗?
杀人未遂吧!差点给搞死了!最起码故意伤害加强奸未遂!
真是扯淡,她要是同意,哪条狗能是撞坏门锁,导致门框损坏,才冲进来施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