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富商将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安排到别墅,三人一起居住,享受天伦之乐,将原配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雇佣保姆照料。后来富商离世,留下遗嘱,把他的全部遗产留给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儿。婚生女儿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这名富商姓朱,我们称之为老朱。老朱和妻子结婚几十年,只生育了一女儿,取名朱某。 或许是因为太有钱了的原因,老朱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 轨了一年轻女子,并于2004年,两人生下一个非婚生女儿。 之后,原配妻子因为受到刺激,发展成了精神疾病,女儿朱某得知,将母亲接到身边照料,但不知道怎么的,又被老朱接走。 按照朱某的说法,父亲强行将母亲接走,并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他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应该按照遗嘱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2021年,老朱手写了一份遗嘱,其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第三者)及女儿朱某博(非婚生女)继承”。 2023年6月,老朱去世。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老朱留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有他亲笔签名,也注明了年月日,这意味着他留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再加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则,朱某虽然是老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没有权利继承老朱的遗产。 这是不是意味着,朱某提起的这场诉讼,将毫无胜算呢? 当然不是这样。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又被称之为“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社会公共秩序,是指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 这样说可能有点空洞,大家可以将公序良俗原则理解成它在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老朱将部分遗产留给非婚生子女,虽然道德上有一定瑕疵,但社会公众还可以捏着鼻子认。
而且《民法典》第1071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法院判决,根据老朱遗嘱意愿,非婚生女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 然而,老朱将遗产留给第三者,这种做法是社会公众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 朱某的胜诉机会就在这里! 需要注意的是,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原则,只有在适用规则(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会明显违反常理,超出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而排斥规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原则排斥规则是例外情形,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适用原则判案的。再说得直白一点,非极其特殊的情况,法院不会直接用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判案。 但本案法院,仍然根据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老朱遗嘱中分给黄某的部分财产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分配。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院判决,这部分遗产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60%,朱某继承40%。
综合下来,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老朱遗产的80%,朱某继承了20%。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