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青海一大娘,将一辈子积蓄3.3万元存入银行,去世前,将存折交付给子女,叮嘱记得去取现。在大娘去世后,子女手持公证书前往银行取款。不料,银行却告知这笔钱在大娘生前已全部取出。
子女不相信,因为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认为被冒领,但银行却拿出了一份《挂失申请表》,以证明大娘已在挂失存折后取现。子女觉得有猫腻,将银行告上法庭,并指出这份《挂失申请表》重大瑕疵,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陈大娘(化名)本是个村妇,因丈夫早年离世,为了养活一对儿女,出来县城找工作,进入一家制衣厂,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只为赚钱养活家庭。 陈大娘工作非常拼,随着年纪增长,身体也越来越差,等一双儿女长大成人后,身体透支的差不多了。 在离世前,陈大娘找了一个机会,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周伟(化名)和女儿周慧(化名)叫回老家。 在饭桌上,陈大娘告诉儿女,她一辈子也没多大出息,之后也帮不上什么忙了,手里还剩下几万块钱,就留给儿女,一人一半。 陈大娘将存折交到周伟手里,让其处理好这件事,嘱咐:在陈大娘去世后,就取出来,分一部分给妹妹。 不久后,陈大娘就离开了人世,周伟兄妹在办理完母亲的身后事,就商量着把存折里的钱取出来,担心迟则生变。 但银行告诉周伟,按规定,周伟要提供陈大娘死亡证明、公证处证明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公证处等证据材料,才可以领取。 周伟和妹妹周慧奔走在村委、派出所、公证处,花费好几天的时间,终于准备齐了银行所需要的材料。 可周伟和周慧拿着材料去取钱时,柜员却再次拒绝,理由是,经查询,陈大娘存折里面的钱已经全部取出来了,而取现人就是陈大娘自己。 周伟和周慧异口同声的说“不可能”,因为这是陈大娘去世前特地交代两人的事情,不可能不说已经取出来了。 银行找到了一些材料,是一张《挂失申请表》,说明陈大娘在生前到银行挂失过存折,已将存款全部取出。 周伟两人还是不相信,因为母亲不可能骗自己,坚称这是被人冒领了,要求银行尽快给钱,否则起诉,但还是遭到拒绝。 无奈,周伟和周慧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了,要求退还存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银行认为,周伟和周慧不是储蓄合同当事人,无权取现,且陈大娘已经将存款取出,银行没有义务重复提供取款服务。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存折系陈大娘在银行办理,其与银行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周慧和周伟不是合同当事人,银行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取款服务。 同时,陈大娘在生前已经向银行提交了挂失申请,对存折作出挂失处理,且将存款已经取出,双方的储蓄合同已经终止,银行没有义务再提供任何服务。 2、周伟和周慧认为,两人系母亲唯一继承人,且提供了公证书等材料,有权利支取这笔存款,而银行提供的挂失申请表没有母亲的签名和身份信息,无法判断真实性。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子女提取已故存款人不超过5万元存款的,只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等,无须再要求判决书或公证书。 本案中,周伟和周慧支取的金额为3.3万元,不仅提供了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还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为唯一继承人,银行有义务提供支取服务。 而且,银行提供的挂失申请表,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证明陈大娘亲自去银行办理了存折挂失服务,而周伟两人持有的存折反映,存款从未取出过,银行拒不支付存款,有违诚信。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银行向周伟和周慧支付3.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首先,《民法典》参第1127条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陈大娘去世后,除了子女之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周伟和周慧就是其唯一继承人,系3.3万元存款的合法继承人,是要求银行支取存款的适格主体。 其次,周伟和周慧已经举证证明存折的存款未取出,而银行抗辩陈大娘已经挂失存折并取出存款,依法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银行为了证明陈大娘已经取钱,提供了挂失申请表,但该表格没有陈大娘的签字和身份信息,无法判断真实性,无法达到高度盖然小标准,证明力不足,依法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确认存款未取出的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周伟和周慧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