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男子到银行去取3.4万元,银行柜员却给了4.4万元。发现错误后,银行的经办人员向男子索要1万元的不当得利,男子却称只收到3.4万元。双方协商未果,银行把男子告上法庭。 事发当日,冯浩同妻子商量好了,打算把妻子存在银行的3.4万元取出来,还给朋友李伟。 去年买车时,冯浩从李伟手里借了5万元,直到现在还欠人家3.4万元没还呢。
妻子允许后,冯浩就拿着妻子宋丽的银行卡进了银行网点。 随后,冯浩来到银行窗口,将妻子的银行卡递给银行柜员,说取款3.4万元。 因持卡人并不是冯浩,银行柜员又向冯浩索要了身份证,查验完毕后,柜员将现金交给了冯浩,同时还有一张取款单。 冯浩将现金和单据收好后,起身离开了银行。 刚到家不久,银行的经办人员就给冯浩打来了电话,说刚才交给冯浩的是4.4万元的现金,麻烦冯浩将多收到的1万元送回银行。
冯浩却说,自己取的金额是3.4万元,银行的柜员交给自己的也是3.4万元,怎么会多给了1万元呢? 况且银行的柜台上还贴着警示标语“现金请当面点清、离柜即概不负责”。 柜员听出了冯浩的弦外之音,但还想同冯浩协商解决,然而冯浩却不再接听电话。 万般无奈,银行只好将冯浩和他的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向银行返还1万元的不当得利,并支付银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费用2000元及案件的诉讼费。 那么,银行会胜诉吗?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首先,银行向法院出示了冯浩取款时的视频监控录像。 庭审现场,当庭播放了视频监控录像,监控显示,柜员交给冯浩4沓捆好的现金,还有零散的现金。 然而,无论法官如何发问,冯浩则坚持说只收到3沓已经捆好的现金,就是3万元,并非是4万元。 虽然冯浩矢口否认,但是法院并不会仅凭被告的口供进行定罪,而是综合案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的内容。
于是法官问道,银行交给你的已经捆好的现金,一沓是多少钱?零散的现金又是多少钱? 冯浩说,一沓正好是1万元,一共交给我3沓,零散的现金正好是4000元。 因监控里,清晰地回放了,银行柜员共交给冯浩4沓已经捆好的现金。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柜员向冯浩共支付了4.4万元。即冯浩多收了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法院的判决,表明了对待证事实的确认,适用了高度可能性的认定标准。
2、法院判决由被告冯浩承担诉讼费用,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行为了能够胜诉,花费了2000元聘请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即便银行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法院也会公平审判。 因此说,银行支付的2000元的律师费,并非是银行遭受的必然损失,因此予以驳回。
3、1万元的不当得利,是否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冯浩称取钱的目的,是用于偿还李伟的欠款。 因为一年前,他从李伟处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因汽车是家庭生活所需。
因此,虽然是冯浩向李伟借了5万元,但却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同时,冯浩取款前,也取得了妻子的同意,这才拿着妻子宋丽的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的。 所以,这1万元的不当得利,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冯浩与妻子宋丽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冯浩向银行返还1万元的不当得利,冯浩的妻子宋丽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告诉我们,离柜概不负责,只是起到一个警示语的作用,具体到个案中,还是需要按照证据来认定各方的责任的。 (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离柜概不负责
没有诚信
要是少付了,那句“离柜概不负责”还是仅起警示作用吗?监控是不是也正好当时正好坏了?
应该给它来套流程,约一大堆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全部拿各种业务号,让它排天黑,只要上厕所或者吃饭,就叫他的号,过了又让他重新码号,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如果他说不知道一沓是多少钱呢?这个案子怎么判断?纯粹法律问题
要是少给了一万元,你要回试试看,不把腿跑断才怪
离柜概不负责只针对取款人[大笑]
明显证据不足。存款人去柜台存款,拿出4梱百元钞,能不能认定就是4万元?如果不能,银行怎么能拿4捆百元钞给储户,就认定付了4万元呢?
现在的银行存钱容易取钱难
离开柜台一律不作数
银行的律师是临时聘用的?人家都是律师团队好不好。
跟美国学的双重标准
就不应该还,谁让他多给呢,要是客户少拿了他们也不会给
法庭上言语失误[微笑][微笑][微笑]四沓…不代表四万………还是年轻[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呃,记得有个说,证据只能警察拿,录像其实是违反肖像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