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 福建,一男子被老婆嘱咐看孩子,因为天气太热,他带4岁的儿子来到超市增空调。可是因为男子的疏忽,孩子从高处跳下,磕伤牙齿。男子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尽管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但是仍然出于人道主义,赔了男子1000元,但是男子认为孩子会有后遗症,要求超市赔偿1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男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华休假在家,被老婆安排陪伴年幼的儿子小宇。可是,李华虽身在家中,心却仿佛被手机紧紧拴住,视线一刻也未曾从那小小的屏幕上移开。 小宇独自在客厅里玩耍,不一会儿便浑身是汗,小家伙跑到李华跟前,拉扯着他的衣角,奶声奶气地央求爸爸陪自己玩。
李华看着全身汗透的衣服的孩子,灵机一动带儿子去附近的乐福超市,既能蹭免费空调,又能让孩子在凉爽的环境里嬉戏玩耍,岂不是一举两得?
超市内,可李华只是随意找了个普通凳子,让儿子坐在一旁,看着其他小朋友在娱乐区尽情玩耍。他自己继续玩。 小宇毕竟只是个孩子,哪能长时间安安静静地坐在凳子上。没过多久,他开始在凳子上攀爬起来。
小宇爬上凳子后,突然,他一个重心不稳,“扑通”一声重重地摔在地上,顿时痛的哭出声。李华这才,慌乱地看向儿子。小宇躺在地上,嘴角有鲜血渗出,牙龈受伤了。
李华不假思索地抱起儿子,径直走向超市找到负责人。他大声指责超市管理不善,声称孩子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必须为此负责,给予赔偿。 乐福超市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孩子受伤的情况,主动提出赔偿 1000 元,希望能够息事宁人。
然而,李华却并不满足于此。他声嘶力竭地叫嚷着超市推卸责任,还危言耸听地强调孩子此次受伤可能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影响未来的生活,因此超市必须追加赔偿至10000 元,否则他绝不善罢甘休。
工作人员耐心地向李华解释,孩子受伤是因其自身攀爬凳子导致的意外,与超市的设施和管理并无直接关联。但李华根本听不进去,依旧在超市里胡搅蛮缠,严重影响了超市的正常营业秩序。
无奈之下,超市工作人员选择报警,警方认为超市没有违法行为。 李华不服,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李华诉讼理由是:自己带着孩子进入超市消费,超市就有责任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明显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导致孩子遭受痛苦和伤害,因此超市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孩子的医疗费用、后续康复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0000 元。
超市辩称,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孩子受伤完全是由于其监护人李华未尽到监护职责所致。当时李华在孩子玩耍过程中,始终专注于手机游戏,对孩子的危险举动视而不见,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而超市的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公共区域设置了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提醒家长照看好孩子。孩子摔倒的地点并非超市的游戏区域,而是普通的休息区域,超市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一个孩子的一举一动。
因此,超市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华作为小宇的监护人,在陪伴孩子外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时刻关注孩子行为、保障孩子安全的监护义务,因沉迷手机游戏而忽视了孩子的危险处境,导致孩子受伤,其对孩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要求经营者为保障消费者的这一权利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但在本案中,孩子受伤是因其自身爬上凳子摔倒所致,与超市的商品、服务以及游戏设施均无因果关系。超市已经在公共区域设置了安全提示标识,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给予了人道主义赔偿 1000 元,已尽到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和道义关怀。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家乐福超市不存在侵权行为,不予支持李华的赔偿诉求。
法院最后体现李华,在公共场所中,监护人不能将自身的监护责任完全推卸给他人或场所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好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义务。
这一判决结果也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提醒每一位监护人在照顾孩子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疏忽而酿成大祸;也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界限,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对于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意外事件,不应被无理追责。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