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年轻男子在超市试吃银耳汤,吃了一碗,又吃了一碗,他占便宜没够,竟然拿出2个保温杯准备打包带走,售货员阻止他,他直接把银耳汤泼对方身上,还用购物车把女子撞倒,超市报警,他想溜,还说他是会员,如果是他的问题,让民警找他就可以了,超市没惯着他,要求他打120把售货员送医院,还让他出干洗马甲的费用,有人说,据说他还把上千的牛排放购物车里一直逛就是不买单,等牛排化掉?这奇葩! (来源:第1眼新闻) 蒋杰下班后,去逛超市,准备买点油盐酱醋方便面等日用品。 而在超市上班的马丽芸,负责销售香甜可口的银耳羹,为了促销,厂家搞试吃活动。 蒋杰刚走到超市的转角处,就被一锅热气腾腾的银耳汤吸引住了。 白嫩嫩的银耳在透明粘稠的汤水里,散发出诱人的香甜气息。 他发现不少顾客都在排队试吃,他也准备尝尝。 轮到蒋杰时,他接过马丽芸递来的一次性塑料碗,轻轻吹了口气,然后小口品尝起来。银耳汤入口即化,清甜又可口。 他忍不住又向马丽芸要了一碗,马丽娟二话不说又给盛了一碗。其实,试吃只能吃一碗,她已经破例了。 蒋杰品尝第二碗时,觉得太好吃了,但他没想买的意思,直接从挎包里掏出一个保温杯,自己动手从锅里往杯子里舀银耳汤,想打包带走。 马丽芸一看,脸色变得难看起来,她真觉得开了眼了。 如果蒋杰是个爱贪小便宜的大爷或者大妈,她觉得还能理解,可他一个年纪轻轻,穿的人模人样的小伙子,咋能干出这事呢? 她阻止蒋杰打包带走,说只能试吃,不能外带,如果他觉得好吃可以买一些,回家慢慢吃。 蒋杰不乐意了,觉得马丽芸太抠门了,还有一大锅呢,他打包一点咋了? 他一生气,就把银耳汤泼马丽芸身上了,还用购物车撞倒马丽娟,疼的她坐在地上起不来。 超市保安出来制止他,他差点没跟保安打起来,保安报了警,但蒋杰要走,说他是超市会员,如果民警来了,认定是他的责任,让民警联系他就好了。 保安不同意,让他打120叫救护车,把马丽娟送医院检查,同时出马丽芸马甲的干洗费。 蒋杰当然不干,他可以道歉,可以把马甲拿回家洗,就是不出干洗费更不会叫救护车。 他认为马丽芸是碰瓷,他推着购物车一动没动,咋可能撞倒她?她就是想讹人。 民警赶来后,把双方叫到一起调解,蒋杰一口咬定,他不小心把银耳汤溅马丽芸身上,超市就不依不饶,让他出干洗费。 目前双方达成和解。 去过这家品牌连锁超市的人应该都知道,超市的服务大家都懂,不可能因为衣服上溅点汤汁,会对顾客不依不饶。 这哥们人才啊,我女儿小学生试吃一块都不大好意思,他竟然打包!竟然还带上保温杯打包!大家众筹一下救救他吧!试吃一般都是一两口,有的真的是奔着吃饱去的,吃也就算了,居然还要打包。 那么,对于蒋杰打包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蒋杰有权打包带走带走银耳汤吗?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蒋杰在超市试吃银耳汤的过程中,通过向售货员马丽芸表示想要继续品尝,并试图打包带走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与超市建立一种临时的、非正式的合同关系。 尽管这种关系并非正式的买卖合同,但蒋杰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蒋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打包银耳汤,这一行为超出了试吃的正常范围,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双方基于试吃活动所形成的临时约定。 2、蒋杰的行为侵犯了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商品的管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超市通过试吃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银耳汤的品尝机会,但并没授权消费者可以打包带走。 蒋杰作为消费者,在享受试吃服务的同时,应当遵守超市的规定,不得擅自打包。 蒋杰的行为侵犯了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商品的管理权,也违反了消费者应当知悉并遵守服务规定的要求。 3、马丽芸有权选择请求蒋杰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蒋杰在没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打包银耳汤,并因此与售货员马丽芸发生冲突,导致马丽芸的衣服被泼洒汤汁并可能受伤。 蒋杰构成了对超市的违约行为,并给马丽芸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超市和马丽芸有权追究蒋杰的侵权责任,要求他赔偿因打包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可能的人身伤害。 吃自助餐,有人理直气壮要求打包带走就够奇葩的了。怎么超市试吃也试出了打包带走的人了? 对于蒋杰的打包行为,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