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凌晨1点多,在火车卧铺上突然昏迷,妻子吓得大声呼救,热心乘客给男子做心肺复苏,5分钟后,列车员赶来参与急救,10分钟后列车长又拎着药箱跑来,50分钟后,火车在最近车站停车,并把男子送医抢救,可男子还是抢救无死亡,妻子怒告火车站,要求赔钱。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2024年7月18日凌晨一点多,易娟华在火车中铺睡觉被渴醒了。 她晚饭吃了个自家腌制的咸鸭蛋,太咸了,让她觉得口干舌燥。 她起身探出头,喊睡在下铺的丈夫黄山,让他把水杯递给自己。 可她喊了好几声,黄山都没动静,就像没气了一样,她感觉不对劲,赶紧下来查看。 这一看不要紧,吓得她大喊大叫:老黄,你这是咋了?你快醒醒。 易娟发现丈夫昏迷不醒,急得一边哭一边求救,把同车厢的其他乘客都吵醒了。 热心乘客急易娟所急,赶紧轮番对黄山进行心肺复苏,有的人赶紧去找列车员。而易娟被这突发情况搞的,她除了哭不知所措。 5分钟后,列车员气喘吁吁跑来,也参与到急救里,可老黄还是双目紧闭,脸色惨白,一点反应都没有,老黄危在旦夕。 10分钟后,有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列车长,提着药箱跑来了,也开始对老黄施救。 列车长用尽各种措施,黄山还是没恢复意识,凭他的经验,必须把黄山就近送往医院,否则他凶多吉少。 于是,列车长指挥火车,在最近车站停车,把黄某山送医抢救,可即使一刻都没耽搁,黄山还是心源性猝死。 至始至终,无论是车上的乘客,还是火车上的工作人员,都全力以赴救治黄山,可即使这样,都没把黄山救回来。 易娟安葬完丈夫,悲痛欲绝的她,把矛头直指铁路承运方。 易娟认为,黄山发病后,铁路承运方没尽力救助,救治不及时,也没把他们夫妻安全送到目的地,对黄山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丈夫没了,家里上有父母需要黄山赡养,下有孩子需要他抚养,铁路承运方应该进行民事赔偿。 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老年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虽然易娟没说出具体赔偿数目,但看来也少不了。 大家对这件事各抒己见,觉得这个案例给大家上了一课:凡家里有严重健康疾病的人,可经常带其外出乘车乘机,直至突发疾病死亡为止,少则赚上几万、多则几十万,何乐而不为呢? 列车员五分钟到的,列车长十分钟到的,不能说没及时救助。公共交通运输,车票含保险,这个应该保险公司赔付。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易娟和铁路承运方的这起纠纷呢? 1、黄山在火车上发病,承运方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黄山在火车上突然昏迷,并最终心源性猝死,初步判断为其自身健康原因所导致。 如果铁路承运方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并且黄山的死亡,并非由于他们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那么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 列车员和列车长在接到求助后迅速赶到,并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且在最近车站紧急停车将黄山送医,这表明承运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2、黄山的死亡,并非由铁路运输直接导致,而是其自身疾病发作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方在接到求助后,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尽快将黄山送医,因此可以认为承运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但结果没有公布。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黄山的死亡显然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所导致,且承运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承运方可以主张免责。 但是,虽然承运方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铁路部门通常会提供一定的慰问金或援助,以帮助遇难者家属度过难关。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具体细节没有公布,我们不得而知。 有人觉得,法院应直接驳回,不应调解。如果开此例之后,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比如,所有列车,公交、长途汽车,渡船,出租车,都要配备专职医生。要求乘客提供自身健康证明,并签署意外免责合同…… 对于易娟状告承运方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自身原因猝死,防不胜防,铁路做的无差错,此状告的毫无道理。
铁路已尽到足够的义务,不能无限制的担责。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有枣没枣三杆子,反正没成本。
该死的!畜生
什么人道主义,屁!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敲了一下竹杠,可怜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