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大爷花20000元,买了辆保时捷卡宴的老年代步车,车标竟然是保时捷驴,他认为这肯定是山寨中的山寨,因为充电器看着电充满了,但显示屏上只有2格电,合格证上也没厂名和地址,更没发票和三包,大爷一怒之下进行了曝光。记者问销售,是不是三无产品?他说不是,问他公司叫啥名字?销售说这个我不能告诉你! (来源:潇湘晨报) 李大爷腿脚不好,退休后又闲不下来。儿女们孝顺,也乐意看到他晚年有个乐子。 儿女们给了他20000元,让他买辆代步车,否则怕他因为行动不便,憋在家里无聊。 有了代步车,李大爷买个菜也方便,可以开着去公园逛逛,找人下两盘棋。 李大爷揣着钱,就去买代步车了,他被一辆“保时捷卡宴”的老年代步车吸引住了。 还保时捷卡宴!代步车都出保时捷了,李大爷真觉得搞笑,商家可真能高仿。 不过他还真相中这辆车了,骑着开了一圈,感觉挺满意。 销售也趁热打铁:大爷,这车可是咱店里的镇店之宝,虽然是老年代步车,但性能绝对一流,您看这内饰,这座椅,多舒服! 李大爷心想,你不忽悠,我也相中了,你省省力气,别胡吹六哨了,他交了钱就开回了家。 回到家,李大爷迫不及待地给新车充电。想着充满电,出去溜达一圈,显摆显摆。 可等了半天,充电器显示绿灯,表示电充满了,但车上的显示屏却只显示了两格电。他心里犯嘀咕:难道这新车也有磨合期? 李大爷才发现,保时捷卡宴的车标,竟然是一头驴。人家真保时捷卡宴可是匹马,这代步车真是山寨中的山寨。 李大爷开始怀疑起代步车的质量来,他翻出合格证,在上面找来找去,也没发现厂名和地址,更没发票和三包。 李大爷心里不淡定了,闹半天这代步车竟然是个三无产品。 他本打算先用着看看,如果质量可以,也就这么着了,谁让他买之前不搞清楚呢,现在钱花了,车开回家了,再找对方,肯定起摩擦,他一把年纪了,被气的好歹的可犯不上。 可没想到,李大爷再次给代步车充电,还是以前那情况。 这让他心里很不踏实,如果充电器不合格,那充电时岂不是很危险? 李大爷一气之下,去找销售,销售却说:大爷,您别担心,我们这车质量绝对过硬,你说的那些东西,有没有没啥区别。 李大爷一听更不靠谱了,那公司名字呢?总得让他知道他买的是谁家的车吧? 销售却神秘兮兮的说,代步车是有生产厂家的,这个真不能告诉他,公司有规定,让他放心大胆的开。 李大爷一听,气不打一处来,这是啥规定?连公司名字都不能说,他还怎么放心?不行,得曝光这事儿! 于是,李大爷找到媒体,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记者给销售打去电话,问他代步车是不是三无产品? 销售斩钉截铁的说不是,记者问他公司名称,销售却说:这个我不能告诉你! 这事很快在当地传开了。李大爷的“保时捷驴”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人笑他贪小便宜吃大亏,花20000元买了个“驴”,说人家已经很认真地在仿了,连车标都下功夫重新设计了,两万块钱,诚意都快溢出屏幕来了,你还想怎样?一块钱的馕,你不吃出根线来,还想吃出毛毯来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李大爷20000块买了个三无产品这件事呢? 1、李大爷的代步车属于三无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李大爷所购买的代步车无厂名和地址,合格证上信息不全,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必要信息,已构成违法。 2、代步车商家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没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甚至误导消费者,如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车标,构成欺诈行为。 如果李大爷能够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依据此条款要求三倍赔偿。 3、李大爷有权举报代步车销售商家。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大爷购买的代步车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果经举报并查实,销售者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产品质量法
官司成本太高